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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納保險費時間如何界定?
答:年滿60週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週歲以上(不含45週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週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二、重度殘疾人可申請提前五年領取待遇嗎?
答:可以。年齡在55-60週歲之間;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加我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可自願申請提出提前領取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執行現有標準,個人賬户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係數,55週歲計發係數為170,56週歲計發係數為164,57週歲計發係數為158,58週歲計發係數為152,59週歲計發係數為145。
三、參保人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去世如何處理?
答:1.繳費期間中斷參保或因故去世,個人繳納的保費和利息全部返還。2.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户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後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註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目前標準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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