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生物安全法15日正式施行。該法明確,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並設立“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專章,明確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生物安全法系統梳理了當前中國生物安全領域存在的疫情防控、生物技術發展、實驗室安全、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外來物種入侵和生物多樣化、微生物耐藥、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等8個方面的主要風險,建立健全了11項基本制度。

具體包括: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佈制度、名單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關於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該法明確,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關依法採取生物安全緊急防控措施,加強證件核驗,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進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採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國境等措施。

關於國家准入制度。該法明確,國家建立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後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准入制度。包括: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中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關對發現的進出境和過境生物安全風險,應當依法處置。經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應當從指定的國境口岸進境,並採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關於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制度。該法規定,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應當組織開展調查溯源,確定事件性質,全面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意見建議。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該法設立“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專章,明確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該法規定:禁止開發、製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資助、協助他人開發、製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生物武器。

該法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公佈可被用於生物恐怖活動、製造生物武器的生物體、生物毒素、設備或者技術清單,加強監管,防止其被用於製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可被用於生物恐怖活動、製造生物武器的生物體、生物毒素、設備或者技術進出境、進出口、獲取、製造、轉移和投放等活動的監測、調查,採取必要的防範和處置措施。

該法同時明確,國家組織開展對中國境內戰爭遺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結果、潛在影響的調查。國家組織建設存放和處理戰爭遺留生物武器設施,保障對戰爭遺留生物武器的安全處置。

(中新社)

來源:東南早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159 字。

轉載請註明: 我國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