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2月8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在會上介紹,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時,不僅要移交證明罪犯有悔改表現的正面證據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間有違規行為等反面證據材料,為法院實質化審理提供全面、準確、客觀的依據。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
李靜介紹,在計分考核制度建設方面,近幾年司法部對計分考核作了兩次大的修改,新修訂下發的《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已經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繼制定了考核工作細則,為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作為監獄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計分考核為減刑假釋提供了重要源頭證據,這次修訂對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礎上增加了等級評定,
她表示,不僅要考察罪犯客觀改造表現,還要綜合評定積極、合格、不合格三個考核等級,堅持主客觀表現並重,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防止罪犯混刑度日。同時,進一步強化考核監督制約。如,規定了公示和公開程序,規定了法律監督、紀檢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考核公平公正,確保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據透露,《意見》下發後,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提出更高要求,監獄要進一步強化證據材料收集和保全,嚴格案件審查和辦案程序,與法院、檢察院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實質化審理工作。
“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時,要在確保證據材料合法性基礎上,更加註重證據鏈條的完整性、關聯性,不僅要向法院隨案移交反映罪犯計分的結果性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日常計分的過程性、輔助性證據材料。”李靜説。
她表示,在具體案件辦理中,樹立辦案理念,從監區、刑罰執行部門到監獄、監獄局各個環節進一步嚴格把關。近幾年,各地也在探索集中辦案模式,很多監獄建立了辦案中心,集中優勢警力,對包括減刑假釋案件在內的刑罰執行變更案件集中辦理、交叉審查,對疑難複雜案件集中研究,嚴格把握辦案標準和尺度,及時發現疏漏問題,降低執法辦案風險,強化辦案實質審查,確保公平公正。
《意見》明確提出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行使庭外調查權等。減刑假釋的對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證罪犯改造表現、立功表現,需要出庭作證的證人不但包括監獄管教民警,還包括罪犯同監舍或其他了解情況的罪犯。
此外,法院行使庭外調查權時,根據案件情況,可能需要通過訊問罪犯、詢問證人、調取相關材料、與監獄民警座談等方式進行。監獄要予以大力配合,在警力配置等方面作相應調整,嚴格依法履職,保障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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