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從事“電詐活動”或將記入信用記錄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8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在京開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等多件法律草案提請會議審議。

  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或將記入信用記錄並懲戒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8月3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

  草案三審稿規定,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規定了具體懲戒措施。同時,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懲處力度,在刑法作出刑事責任規定的同時,就行政處罰作出專門規定,並進一步明確承擔民事責任和納入信用記錄。例如,草案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可預防性的犯罪,宣傳教育預警十分重要。對此,草案三審稿在宣傳教育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讓反電信網絡詐騙從“亡羊補牢”變為“未雨綢繆”。

  草案規定,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羣體的宣傳教育,增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明確有關行業企業對本領域新出現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及時向用户作出提醒;規定對公眾舉報電信網絡詐騙的獎勵制度。

  授權野生動物保護

  主管部門制定放生具體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8月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

  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不僅是着眼於進一步規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還針對民眾反應強烈的野生動物致害等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部署。例如增加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種羣調控、建設隔離防護設施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野生動物逃逸和傷人問題,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動物傷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壞生態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為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修訂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納入應急救助範圍,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範和指導。

  修訂草案二審稿同時明確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管理,對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行備案管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

  明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8月30日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三審稿圍繞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者責任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為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衞生健康等部門的同時,還應當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因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被約談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約談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食品生產者採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明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為規範有關部門的履職行為,加強“雙隨機”抽查監管,提高執法效能,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時,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明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因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被約談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食品生產者採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明確了在承諾達標合格證中承諾不使用禁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同時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