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丈夫去世十幾年後,
夫妻共有房產卻多出了十幾名繼承權人,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近日,
深圳的張女士遇到了一個大麻煩。
2005年,張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離世,並沒有留下遺囑。這套原本屬於夫妻雙方的商品房,房產證上寫的是李先生的名字。丈夫去世後,張女士因怕麻煩,沒有到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更沒有到房產部門過户,沒想到竟然會在十幾年後惹出了更大的麻煩。
前段時間,因小學入學報名的需要,張女士想將孫子的户口遷入這套商品房中,但由於房產證上還是李先生的名字,導致房產過户手續未能順利辦理。
為了儘快過户,張女士來到了深圳公證處尋求幫助。經諮詢,公證員告訴張女士一件令其震驚的事情——這套商品房目前有十幾名繼承權人。 這究竟是為什麼?
由於李先生沒有留下遺囑,他留下的遺產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程序操作。也就是説,李先生遺留的房產除了配偶張女士以外,李先生的母親、子女都擁有繼承權。李先生去世後,房子沒有分割前,李先生的母親又於2013年離世,這也就導致了李先生的三位兄弟也擁有了繼承權,這是法律規定的“轉繼承”。但是,李先生的三位兄弟都年歲已高,都居住在外地,根本不可能前來配合辦證。
更令張女士崩潰的是,李先生的大哥也在不久前去世,這就導致李先生大哥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有相應的轉繼承權。
在公證員的安撫和建議之下,李先生的兩位兄弟與李先生大哥的妻兒在他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一份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公證書,再寄到深圳。同時,辦理好了李先生母親和李先生大哥的相關證明材料。在公證員的幫助下,張女士終於拿到了寶貴的繼承房產的公證書,憑着公證書很快就辦好了房產過户,也順利為孫子報名上了學。
民法典:
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
其遺產將轉給其他繼承人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原本屬於張女士夫妻二人的商品房,之所以繼承人範圍擴大,正是源於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於轉繼承的規定。因此,公證員提醒市民,房產繼承權公證要及時辦理,而訂立遺囑更是避免身後繼承糾紛、解決繼承難題、促進家庭和諧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