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離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怎麼算?民法典這樣規定

由 華愛利 發佈於 綜合

央視新聞2月23日報道,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規定,首次審結了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這起案件的判決也引起了網絡熱議。對於家務補償數額到底應該怎麼考量?家務補償機制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就有規定,那麼它與民法典裏的新規究竟有何不同呢?

女方額外獲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引來熱議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訴訟作出一審宣判,除了判決訴訟雙方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之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在家庭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要求陳先生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馮淼:經濟補償主要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家務勞動的具體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這起案件中,有關五萬元的勞動補償引起了人們的熱議。有人認為,這些錢太少了,和付出不成正比,也有人認為在家帶娃做家務辛苦,可在外面工作打拼也很辛苦,為什麼還要再額外要求補償呢?對此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夏吟蘭: 我們現在的這個法律首先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不管你是全職太太完全在家從事家務勞動,還是你是職業婦女既從事家務勞動也從事社會工作。那麼只要你確實是從事家務勞動較多,你就可以要求對你的家務勞動在離婚的時候予以補償 。

民法典“激活”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據專家介紹,其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相關的規定,但必須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簡單的説,就是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時才可以提出家務勞動補償。這也導致這一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採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夏吟蘭: 因為在我們國家完全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我們調研到的僅佔3%到5%。而這個3%到5%可能因為他已經實行分別財產制了,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用不着到法院了,所以我們在調查的時候在法院訴訟離婚過程當中就沒有符合條件的,所以自然就不能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了。這次我們在規定的時候就把實行分別財產制取消了,也就是説只要離婚的時候,一方從事撫養子女、撫養老人、教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等,這樣的一些家務勞動他就有權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這份經濟補償,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可以再額外對另一方提出的要求。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龍俊: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家庭裏面,比如説一個人主外,一個人住內,但是不管是誰主外,誰主內,反正掙下的錢都是雙方共同的,這就是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在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制之下,你的家務勞動就評價到共同財產裏面來了。所以假如最後這個家庭不幸要離婚的話,那麼不管這個家庭的財務是由誰掙取的,離婚的時候這個財產是平均分割的。

民法典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傾斜性保護

專家介紹,結婚之後,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都進行了平等的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還有着能力提高、學歷增長等等無形中的犧牲,因此這一條款是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一個更加傾斜性的保護。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龍俊: 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離婚之後,還是可以繼續之前享有的資源。他的人脈,他的身份地位不變,他離婚之後還可以獲得這麼多的收入。但是長期在家裏默默付出的這一方的話,他離婚之後還是會涉及到一個重新迴歸社會的一個問題。這意味着什麼呢,就是説在家務勞動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關係存續間的付出以外他還有一個隱性的付出。所以這次《民法典》對於這種即使是採取共同財產,我們通常的共同財產的前提之下,對於家庭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也會給他一個適當的補償,就是對未來性的進一步的一個補償。

家務勞動價值以立法形式被承認和保護

回家時一桌熱騰騰的飯菜,出門時一身整潔舒適的衣服,以及為子女教育所付出的精力,照顧老人時的細心,這些家務付出,都為孩子的成長、家庭的穩定做出了巨大貢獻,這份家務勞動的價值也以立法的形式被承認和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謝鴻飛: 我們在生活中可以考慮一下,一個保姆照顧家庭、接送小孩、為小孩做飯,和一個妻子接送小孩、為小孩做飯,對孩子的成長意義完全不一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把妻子提供的家庭勞務和一個保姆來相比,因為妻子作為家庭成員,她提供的勞務有很多情感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典》規定丈夫對妻子進行一個補償。

而對於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法官表示: 《民法典》對家務勞動補償作了相應規定,但是由於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個性化特徵,很難統一標準,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在審理此類家事案件時,家務勞動所形成的經濟價值,也很難用一個確定的公式去計算出來。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馮淼: 在我們之前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極少能碰到適用家務勞動補償的案件。在民法典將這一適用條件放寬之後,肯定相關案件會有所增加,但是具體在實踐當中,如何去確定這個家務勞動所對應的經濟價值,確實也是我們遇到的一個問題。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具體的因素,酌情的予以確定。我個人認為,如何確定這個案件的補償數額,確實也需要我們在審判的實踐中不斷的積累經驗。

(原題為《離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怎麼算?民法典這樣規定》)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