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法典對税收徵管制度的影響

(六)民法典對税收徵管制度的影響

國家税務總局藤縣税務局辦税服務廳工作人員利用晨會時間開展“一日一典”小課堂活動,每天學習民法典知識。王桂玲 張鯤翼 攝

擔保物權與納税擔保制度

納税擔保是税法對民事擔保制度的引入或借用,兼具了民事和行政雙重屬性。但現行納税擔保制度適用情形較窄,擔保和實現方式比較單一,缺乏變更擔保相關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以利納税人權益保護和國家税收利益實現。為此,建議一是明確納税擔保制度中公與私的邊界,對基於其公法屬性需要進行特別規定的,應當進行特別規定。對於無須進行特別規定的內容,則可以準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解決。二是參考民法典,適當拓寬納税擔保適用情形,擴大擔保物範圍,增加擔保方式,例如考慮將應收賬款納入質押範圍,允許共同擔保和變更擔保。三是完善納税擔保程序規定,例如完善納税抵押擔保登記程序,與登記機關聯合下發納税抵押登記的操作規程等。

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引入税法

對徵管實踐中第三人要求代為履行納税人納税義務的情形,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司法拍賣等場合,可以借鑑民法典關於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制度,從而維護國家税收利益、降低税務執法風險。例如,建議研究增設以下制度:納税人不履行納税義務,第三人對納税義務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權向税務機關代為履行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第三人代為繳納税款後,可以依據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等相關制度規定向納税人追償。

税收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完善

民法典增加了代位權行使的情形、實施規則和撤銷權行使的情形,使債權保全制度更加完善,為税務機關在税收徵管中行使税收代位權、撤銷權時遇到的難題提供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建議税收徵管法修訂時,採用準用性立法技術,明確税務機關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無人繼承的税款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等可推知,即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若被繼承人生前存在應繳未繳的税款或債務,也要以財產份額為限進行清償,應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清理債權債務並繳納税款,之後才能交付代表國家的部門、單位或集體組織。
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且被繼承人生前存在應繳未繳税款情形的,應當明確税務機關追繳税款的具體程序,同時明確申報繳納税款的主體。對此,建議明確由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單獨告知税務機關自然人遺產處於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的狀況,提醒税務機關及時關注並申報税收債權,可考慮由遺產管理人作為納税主體繳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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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税務報

【來源:景德鎮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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