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老人為救幼童被撞身亡”後續:法院維持原判!

選擇一個公眾號就是選擇一種文化以及價值觀。

廊坊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人為救幼童被撞身亡”見義勇為者權益應依法得到保護

香河縣老人侯某某為救幼童被撞身亡,香河縣法院一審認為車輛駕駛人史某某和史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90%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廊坊中院認為見義勇為者權益應依法得到保護,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3月9日13時43分許,幼童邱某在京塘線金三角路口(52公里+100米)自西向東獨自橫穿公路,侯某某見此險情,抱起該幼童橫穿公路,與史某某駕駛由南向北行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侯某某死亡,邱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勘驗認定,史某某、侯某某及邱某法定監護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侯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事發後,侯某某被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香河縣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侯某某為保護幼童邱某,避免其在獨自橫穿公路過程中受到傷害,在行駛車輛密集、高速的國道上,不顧個人安危,將幼童邱某抱起帶離危險地帶,侯某某奮不顧身保護他人人身安全,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侯某某作為見義勇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該案中被告和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90%賠償責任為宜。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廊坊中院二審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件的最終案由。本案中侯某某為保護幼童邱某,避免其在獨自橫穿公路過程中受到傷害,在行駛車輛密集、高速的國道上,不顧個人安危,將幼童邱某抱起帶離危險地帶,其奮不顧身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系見義勇為。侯某某在實施見義勇為的過程中,被車輛撞擊身亡,其親屬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因本案事故起因的性質,系因見義勇為行為引起,故一審法院依法確定本案案由為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符合法律規定,廊坊中院予以維護。侯某某作為見義勇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系因侯某某在見義勇為過程中被行駛中的車輛撞擊身亡,故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予以審理,並裁處並無不當。

廊坊中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雖經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侯某某及幼童邱某法定監護人在此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但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系公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參與人的位置、數據等因素做出的技術分析,是對交通事故參與度的認定,屬於證據性質,故本案最終責任的承擔比例情況,還需人民法院綜合全案案情予以考量,並不宜直接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本案中,侯某某在高度危險的非常狀態下對實施救助的人員所採取的應急行為和選擇均屬正常,不應給見義勇為人苛以更多的注意義務,侯某某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為弘揚社會傳統美德,其行為應獲得社會高度認同,故對其權益依法應予充分保護,一審法院裁處應由其他侵權人負擔全責,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廊坊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新聞回顧

3月9日中午,103國道香河縣安平鎮路段發生驚險一幕:一名四歲女童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國道,一輛汽車疾馳而來,千鈞一髮之際,附近村民侯振林疾步跑過去抱起女童。二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到。侯振林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

“香河老人為救幼童被撞身亡”後續:法院維持原判!
▲事發處是車水馬龍的國道

他衝上國道抱起女童

3月13日下午,記者來到香河縣安平鎮扁城村侯振林家。

一座平常的農家院落,侯振林的兒子侯為與幾位親屬守在堂屋。在牀上躺着的,是被突來的變故擊倒了的侯振林的妻子,她本來心臟就不太好。

侯振林生前是跑“摩的”的。侯為告訴記者,當時父親在國道南側等着拉活兒,女童的父母在路南一家超市做生意,女童獨自跑上了川流不息的國道。“父親看到後大驚,從車上下來趕緊追了過去,當他在馬路中央抱起女童時,一輛由南向北駛來的津牌廂式小貨車剎車不及,將二人撞倒在地。倒在地上時,父親也沒有鬆開懷裏的女童。”

“香河老人為救幼童被撞身亡”後續:法院維持原判!
▲勇救女童的侯振林

當日14時45分,侯振林與女童被送到鄰近的北京通州潞河醫院。女童昏迷不醒,後被轉到北京兒童醫院。

15時30分,正在北京的侯為得知父親出了車禍,立刻往回趕。此時,侯振林正在搶救中。21時15分,因搶救無效去世。

侯為説,他注意到父親右胳膊有一塊傷,右腰有一塊瘀青,致命傷是後腦勺着地。

他用身體護住幼小生命

3月10日早晨,女童家人從北京兒童醫院給侯為打來電話,稱女童已脱離生命危險。在得知侯振林不幸去世後,他們深感惋惜,並表示老人的救命之恩永遠不忘。

“香河老人為救幼童被撞身亡”後續:法院維持原判!
▲事發處是車水馬龍的國道

女童的父親邱先生是湖北人,在國道南側經營服裝小店,事後他回憶説:“當時孩子的媽媽在店裏,被髮生的一切嚇傻了。車開過來時,路中央的孩子被嚇蒙了,是侯師傅跑過來抱起她。”事故發生後,孩子昏迷不醒,幾次嘔血。孩子身體表面除了耳後有傷,其他地方看不到傷痕,説明孩子沒有與車相撞,是侯師傅用身體護住了她。孩子顱內有瘀血,不需要手術,但要等幾天進行復查。

他一向耿直古道熱腸

3月13日,記者來到事故發生地,這裏位於安平鎮入京檢查站西側不遠,路北是河北香河,路南是北京地界,國道上車來車往,事故點沒有斑馬線,路上還有貨車剎車時留下的長長的剎車痕跡。

對於此次事故,當地交警部門已展開調查。

記者瞭解到,侯家世代生活在扁城村,侯振林今年65歲,原先務農,後來當了15年保安,2017年因為年歲大回到老家,開起了“摩的”。

村委會主任張玉説:“老侯耿直,平常不願給人添麻煩,到親戚家串門從不吃飯。老侯非常熱心,村裏誰家有大事小情總是不請自來。”他跑“摩的”後經常免費接送鄰里的孩子上學放學。

“香河老人為救幼童被撞身亡”後續:法院維持原判!
▲老人捨不得穿兒女買的衣服

在本該安享晚年的年紀,卻驟然去世,當時家人都沒在現場,侯振林最後也沒有留下一句話。雖然悲痛欲絕,但家人們知道:千鈞一髮時的選擇緣於侯振林平素的品德。孩子脱離了生命危險,就值了。

侯為把父親的車推回來,車上有父親把玩的一個小葫蘆,他收好了。車上有一件上衣,袖子已經磨損,兒女給買的衣服他總是捨不得穿,看着手上的舊衣服,侯為哽咽了……

【記者手記】

捨身取義 善留人間

平凡英雄的偉大,就是遇人危難時施以援手的本能,是點滴愛和温暖的傳遞。侯振林,在危險來臨時,快步跑向路中央的女童,用身體為女童擋住撞過來的車輛。女童的生命獲得新生,侯振林的生命卻永遠停留在65歲。

時間的緊迫,並沒有給他與家人最後話別的時間。但若時間回返,相信他依舊會堅持自己的抉擇,即便知道自己可能遇險,即便知道自此以後就是天人永別,依舊無悔。

見義勇為值得提倡,捨身取義令人讚賞,而這種明知很難為但是卻堅定為之的“大義”,更彌足珍貴。見義勇為的瞬間,我們見到的是這位老人一時的行為和勇氣。回溯其一生,點滴的純善積累,才是他好人 “底藴”的基石。正是這種善良和果敢,讓侯振林老人成為一面鏡子,照出了這個世界的美好。他用最質樸、最真摯的善舉,觸動了人們心底最柔軟的地方。

“大善”在民間,“大義”也在民間。平民英雄從個人到羣體,再到一座城市,不斷煥發感召的力量。這既因為我們生活的這片土壤有着善和義的基因,也因為我們懂得去守護和傳承善和義的信條。女童得救了,是對老人最好的紀念,但對於活着的人來説,認同這份義的內涵,並將這份精神傳承下去,則是一道無法推卸的責任。

“有的人死了,但是他還活着”,對於整個社會而言,侯振林老人的不幸去世,是社會的一大損失;但是,對於整個道德體系而言,即便老人已經離去,但是其身上的勇敢和善良,其身上的奉獻與大無畏精神,依舊在不斷地被繼承、被傳揚。這,才是最重要的。

記 者:呂新穎

通訊員:龐永力 張 洎

編 輯:閆 瑋 鄭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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