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為此打了三輪官司,法院的判決各有不同,經多次反覆後,終於把張某的股權變成1%,怎麼做到的?關於第一種股權調整機制,可在“股權道”工號查看哦。
股權分配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
股權已經給了合夥人,但合夥人跟不上公司的發展,股權給多了怎麼辦?還能要回來嗎?
前面介紹股權退出機制時就説過,股權給了別人就是他的,給出去的股權是很難要回來的。
那是不是完全沒有辦法要回來了呢?
其實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但想要回來是挺有難度的,需要天時、地利、人和、以及操作水平的結合。
下面介紹第一種股權調整機制,創始人就成功把合夥人的股權從50%減少到1%了。
1. 公司採用5:5的股權結構
湛江公司在2010年12月成立,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
共有黃某和張某兩位合夥人,兩人各持股50%,就是大師們説的最差股權結構。
公司成立時,黃某實繳了自己的25萬,由於張某資金週轉困難,黃某還幫張某付了他那25萬。
所以公司共50萬的實繳註冊資本都是黃某付錢,但股權就兩人各一半,而且還是張某做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這公平嗎?
其實,世上沒什麼絕對的公平,也許是他們談好的合作條件,各取所需而已。
2. 賴賬的合夥人
2013年公司決定買一塊地,地價是2147萬元,兩位股東同意按50%的比例增資。
2013年4月,黃某先墊付了430萬定金,餘款需要在2013年5月16日前付清。
可時間到了兩個人都沒有付剩下的錢,再不付錢那塊地可能就拿不到了哦。
時間過了5天后黃某付1000萬元,但又過了15天張某還不付錢。
如果是你會怎麼辦呢?黃某自己付了1430萬,可張某就是不付錢。
再不付錢不僅那塊土拿不到,黃某已經付的定金也可能要不回來哦。
這次1000多萬這麼大筆錢,不可能再讓黃某墊付吧?
3. 踢不走賴賬的合夥人
黃某給張某發通知,讓他5天內付他的1073.5萬,否則視為放棄增資的權利。
可時間到了張某還是沒有付錢,黃某隻好自己把張某那份錢也付了,然後給張某發通知,解除張某的股東資格。
可是,黃某説解除張某的股東資格就能解除嗎?還記得前面介紹過的第一種退出機制嗎?
雖然張某的註冊資本是黃某墊付的,但也是實繳了哦,而且張某也沒有抽逃出資,能把他踢掉嗎?
為了把張某踢出局兩人去打官司:
黃某説張某多次提出退股,還在2013年4月發賬號讓給黃某給他退回25萬,黃某就把25萬給張某退回去了。
張某雖然承認收到25萬,但他並不承認是退股。
法院説,雖然黃某給張某轉了25萬,但張某並沒有同意退股。
退股不是你説了就可以的,要退股的人自己同意才可以哦。
再説了,黃某後來在5月又催張某付增資款,和退股的説法前後矛盾,所以法院不認可張某退股的説法。
而張某在公司成立時繳付了25萬出資,雖然當時是黃某墊付的,但寫的是張某的名字,而張某也沒有抽逃出資,所以不能就此解除張某的股東資格哦。
4. 退而求其次,調整股權
既然踢不掉張某,黃某是不是可以要求按出錢的比例調整股權?
張某説:他並不是不想付錢,一年前就存了2000萬準備用來付錢的,只是不知道公司的賬號而已。
黃某幫他墊付1000多萬,是黃某借給他的錢,他會把錢還給黃某的。
注:之前黃某催張某他不願意付錢,現在打官司又説願意付錢,這是為什麼?難道是因為之前覺得地買虧了不想要?後來地價漲了又想要了?
法院説:張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説不知道公司的賬號説不過去哦,而且黃某還催過張某付錢的。
法院還説了,人家黃某不同意給張某借錢,不能硬把黃某多付的1000多萬當成借款吧?
那麼湛江公司的股權到底怎麼算?其實這個事情還挺複雜的。
他們為此打了三輪官司,法院的判決各有不同,經多次反覆後,終於把張某的股權變成1%,怎麼做到的?關於第一種股權調整機制,可在“股權道”工號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