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八一”建軍節到來之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涉軍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勞動爭議、房屋買賣以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等。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天津法院不斷完善涉軍維權工作,積極創新涉軍司法服務舉措,依法妥善審理涉軍案件,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吳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

吳某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某支隊士兵,與王某某於2015年1月16日登記結婚,未舉行結婚儀式,也未一起共同生活。後雙方產生矛盾,吳某於201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17年吳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離婚。雙方就吳某支付給王某某的彩禮85000元返還問題、吳某賬户住房公積金的分配問題以及對王某某應否給予生活幫助問題存在較大分歧。紅橋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吳某與王某某離婚;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吳某彩禮85000元;吳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住房公積金及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歸吳某所有,吳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王某某補償款23214.8元;吳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困難幫助30000元。吳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王某某返還吳某彩禮錢40000元整。

本案是一起涉軍離婚案件。原告吳某作為軍人,兩次訴至法院,離婚意願強烈,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到原告系現役軍人,訓練執勤任務較重,服役地點又不在本地等因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庭審時間安排等方面予以合理安排,並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一般都會採取措施挽救婚姻,但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雙方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沒有建立感情基礎。為了讓原告安心服役,減輕訴累,在依法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同時對於雙方訴爭的彩禮退還及其他財產等做出合理分配。該案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軍人一方的離婚意願予以充分考慮,避免了無感情婚姻持續下去對雙方造成進一步傷害。

案例二 陳某某與某軍交研究所勞動爭議案

陳某某與某軍交研究所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負責招待所水電及客房等維修維護。2018年12月7日,軍交研究所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併為陳某某辦理了退工退檔手續。此後軍交研究所的招待所因停止有償服務不再對外經營,與工作人員陸續辦理了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陳某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軍交研究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6392元。河東法院認為,雙方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軍交研究所與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軍交研究所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本案是一起涉軍勞動爭議案件。部隊一方作為用人單位,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部隊之所以解除合同,是為了落實中央軍委全面停止有償服務的部署要求,部隊開辦的招待所、餐廳等場所全面停止對外經營,無繼續僱用勞動者的可能。法院認定,雙方合同解除系因訂立合同時客觀情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雙方合同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具有明顯的違法性,該情況已經超出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能夠預見的可能,故勞動者主張的違法解除情形並不存在,軍交研究所無須支付經濟賠償。

案例三 劉某與某置業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劉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保留房源協議書》,約定了房屋房號、平方米單價、房屋面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交鑰匙時間。劉某於當日通過銀行匯款支付了400000元。置業公司向劉其出具了預留房源信息確認表確認劉某所購買房屋。後因置業公司擬單方調整房價,雙方未協商一致,劉某提起訴訟。武清法院認為,雙方的《保留房源協議書》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劉某也實際交付房款,故應認定該協議有效。判決:劉某與某置業公司於2016年5月9日簽訂的《保留房源協議書》有效。

本案劉某為現役軍人,所購買房屋系開發建設單位為某部隊預留的部分房屋,雙方雖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簽訂的《保留房源協議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性質。現役軍人劉某為了居住傾其所有購買涉案房屋,履約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而置業公司在明知所涉房屋是專門為某部隊預留的情況下,為了追求市場利益,單方違約。法院全面查明事實,找準爭議原因,嚴格適用法律規定,維護了交易平等和公平原則,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陳某等四人訴南開某醫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現役軍人劉某因病於2018年1月入住南開某醫院治療,出院後因腹部疼痛於次月再次入住該院,入院當天轉至某中心醫院治療,次日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2018年4月,劉某的近親屬陳某等四人對南開某醫院、某中心醫院提起訴訟。南開法院就該案組織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意見為:調解書生效後三十日內,南開某醫院和某中心醫院分別給付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955000元和405000元。

本案患者在醫院的診療過程中死亡。經鑑定,醫方對於劉某死亡的發生存在過錯。案件審理中,法院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於審判全過程。經過努力,最終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此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涉軍案件無小事”的理念,積極運用多元化解工作機制消除紛爭,依法維護了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報記者 李倩

來源: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