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服務脱貧攻堅 “兩高一部”發佈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規定
人民網北京8月12日電 (薄晨棣)為更好服務鞏固脱貧攻堅戰戰果,推進開展並有效規範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適用於哪些案件?辦案單位在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中如何銜接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規定》有關情況,接受了記者採訪。
促使扶貧款物盡“快”發揮效能
據瞭解,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
由於涉扶貧領域財物事關貧困羣眾的切身利益,能解貧困羣眾的燃眉之急,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盡“快”發揮效能,幫助貧困羣眾早日脱貧致富。
“《規定》的制定實施,有利於推進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進一步保障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相關負責人表示。
明確涉案財物快速返應具備條件
據瞭解,此次印發的《規定》共12條,主要包括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適用範圍、條件和基本原則,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原則,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機制,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後續工作和錯誤救濟等內容。
對於適用的案件,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適用於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只要案件涉及扶貧領域財物及其孳息的,辦案單位均應按照《規定》要求,依法開展快速返還工作,以切實保護扶貧財物的安全,助力國家扶貧政策落實到位。
此外,為推動並規範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避免司法實踐中倉促盲目返還涉案財物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糾紛,《規定》對何種涉案財物能快速返還規定了相關條件。
《規定》明確,只有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才能開展快速返還工作。
跟蹤監督防止“一返了之”
開展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溝通協作,互相支持。辦案單位應當如何銜接配合?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要做好本辦案環節相關工作。積極追繳涉案財物、查明權屬關係,對於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在作出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並做好清單製作、照片附卷等具體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強前後環節辦案單位的銜接配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對於已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返還清單、説明返還理由並附證據材料,保證返還清晰、有據可查;對於未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相關財物,並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並附證據材料,為下一個辦案環節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另外,為防止對涉案財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蹤監督,再次出現涉扶貧領域財物不能發放到位或物盡其用等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後,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同時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發現有關單位或組織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對於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第三條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
(三)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於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追繳到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調查、審查權屬關係。
對於權屬關係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前一辦案環節補充查證,或者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製作返還財物清單,註明返還理由,由接受個人、單位或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將清單、照片附卷。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説明返還的理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未快速返還而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移送機關應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管理環節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 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