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州互聯網法院的兩起案例引發關注。一起是微信羣主對羣成員在微信羣裏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起是微信羣成員罵人後,羣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微信羣,法院對此判定羣主不承擔責任。
如何判定微信羣羣主“不作為”?判例意義何在?中央廣播電視台總枱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對話相關法律和互聯網領域專業人士。
判決有多重依據
微信用户應正確行使權利
羣主“不作為”案件主審法官李朋00:0012:38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關案件主審法官,他接受《新聞有觀點》採訪表示,兩個案件區別主要在於羣主是否及時履行管理責任。比如,一個案件中的羣主及時制止負面言語,並且組織了線下溝通,處理及時且到位。而另一個案件中,羣主對羣內持續一年多的負面信息視而不見。很多網友對判決中的“慢作為”“不作為”產生疑惑。李朋解釋,“慢作為”是指羣主反應不及時,“不作為”是指羣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李朋表示,作出這樣的判決,主要有幾方面依據。首先,互聯網羣組的建立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構建一個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其次,涉案微信羣主要用於物業管理,它是物業服務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延伸,並不是簡單的一個微信羣。除此之外, 羣主的長期不作為,會致使侵權言論持續在這個羣組中傳播。
互聯網法院審判都是通過網絡完成,這種維權方式成本較低且高效。李朋介紹,提交材料、答辯、溝通調解以及開庭庭審等環節,都可以通過手機、電腦等在線完成,包括判決書的送達也是發送電子版。李朋説,微信羣是大家最常用的溝通方式,再加上互聯網傳播的便捷性,才導致該案件引起網友熱議。
李朋表示,通過這類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確行使個人權利,同時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互聯網法院的職責就在於通過具體案例輸出相應的裁判規則,為公民的網絡行為及言論劃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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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準”,其中一條就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互聯網法學專家支振鋒
廣州互聯網法院“開風氣之先”,參考意義重大
對於新披露的相關案件判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表示,“廣州互聯網法院在某種意義上是開風氣之先”。
支振鋒表示,我國1994年接入國際互聯網,很快就有了與言論表達相關的法律規定,2000年通過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中提到“九不準”,包括侮辱誹謗、惡意謾罵等禁止性規定。2017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台了《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互聯網羣組設定管理責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羣羣主。
在該案例審理之後,很多網友表示“恐慌”,不明白為什麼羣主要承擔責任。支振鋒表示,羣主作為討論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維持討論秩序和言論秩序的義務。羣主對於羣聊中的違法或不良信息,應盡到“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你只要盡到義務了,也不用擔心有什麼過多的責任。”在這兩起案例中,不僅是互聯網羣組問題,還涉及到工作羣的管理。所以對於建羣的物業公司來説,具有雙重管理義務。
支振鋒表示,訴訟在線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趨勢,我國的訴訟在線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自從《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出台之後,“這是我第一次見到具體的判決,該案例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互聯網法學專家支振鋒、互聯網傳播學者田麗00:0017:51
互聯網傳播學者田麗
“網絡社會是現實的延伸”,網民媒介素養不斷提高
北京大學互聯網研究中心主任田麗告訴《新聞有觀點》,“這是我國網絡治理進程中一個非常好的開端”。讓人們意識到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的真空地帶,網絡社會本身就是現實社會的一種延伸。
田麗表示,每個人都是很多羣的羣成員,也是羣主。在網絡治理的進程中,我們要經過面對新技術、新應用,接受新規則的過程。很多人可能還沒有適應新規則,但對整個互聯網生態來説,是非常有益的探索過程。在這兩起案例中,這兩個羣承擔了工作的性質,是工作場域的一種延伸。所以對羣主來説,“盯着這個羣就是你工作的內容”。田麗認為,在界定工作職責的時候,可以把維護羣穩定納入到工作考核中。
田麗告訴記者,部分城市已經出台了市民的《網絡行為公約》,“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將互聯網作為一種工具,網絡素養就是一項能力。我們在公共場合所遵守的禮儀,逐漸也會在網絡空間中形成共識。“對於這一點我還是比較樂觀”,網民會在一次次的網絡事件中提升自己的素養。
在網絡羣組中辱罵他人,羣成員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田麗認為,羣主是否可以延伸追究羣成員的責任,“未來還有很多可發展的地方”。
綜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央廣網、廣州互聯網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