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過年加班就能拿三倍工資嗎?加班費怎麼算?

“過年還回家嗎?”春節臨近,疫情反覆之下,是留在當地還是返回老家過年成了許多職場人繞不開的話題。今年,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不管是本地市民還是在這裏創業工作的新鄭州人,紛紛響應“非必要不離鄭”倡議,選擇“就地過年”。如果春節加班,加班費怎麼算?

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資不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其中,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家法定節假日有三天,即2月1日到2月3日,也就是農曆的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另外有四天是週末休息日或週末休息日的調休日,即1月31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實行標準工時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資是不相同的。

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來支付加班工資,而且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先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説:

2月1日到2月3日是法定節假日,在這三天里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300%的加班工資;

在1月31日和2月4日至6日這四天加班的,單位要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

過年加班就能拿三倍工資嗎?加班費怎麼算?

職工選擇“留下來”,不意味着春節期間一定要加班。按照部分職工的想法:忙碌一年,希望能在春節期間好好休息。尊重職工的休假意願,也是企業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不“打折”的應有之義。企業可以運用集體協商平台,與職工協商好息工、開工時間,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和職工意願,制定出錯峯放假和調休計劃,比如採取輪崗輪休、綜合調劑使用休息日、年休假和福利假安排等方式妥善處理。

選擇在異地過年,留守職工也期待同樣擁有過節的儀式感。調查顯示,留守職工普遍希望,“最好食堂別關門,讓大家吃上熱菜熱飯和豐盛的年夜飯”“宿舍確保水電煤空調正常運轉,平時有的清潔打掃服務也能在春節期間繼續保持”“開放單位或社區娛樂設施,例如閲覽室、乒乓球室、健身房等,讓過年不孤單”“適當安排加班,讓職工增加點收入”。這些既事關職工春節期間正常的生活安排,也有利於滿足職工合理的精神訴求,是保障職工權益的題中之義,因此同樣不能“打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關部門只有加強對各企業春節加班費的情況進行督查,對不按規定發放春節加班費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才能確保員工的切身利益,使法律更有嚴肅性。

(綜合自北京青年報、央視財經、川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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