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勝方代表:提議刑法應設立成年人犯輕罪的前科消滅制度
正義網北京3月9日電(記者 龔雲飛)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律師,做客由檢察日報正義網聯合今日頭條舉辦的線上微訪談活動,向網友分享自己今年帶來的議案和建議。
正義網:您今年帶來了哪些議案和建議?主要涵蓋哪些方面呢?
肖勝方律師:非常高興第二年參加微訪談活動,今年兩會我帶來了8份議案和7份建議。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方面,有3份議案,分別是《關於修改刑訴法延長刑事案件上訴期的議案》、《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提高證人出庭率的議案》、 《關於修改刑訴法,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降低審前羈押率的議案》;
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方面,有2份議案,分別是《增設律師調查令規定的議案》、《增加律師費轉付有關條款的議案》;
今年的議案中,我還提議在刑法中增設成年人犯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另外,還有《關於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補償法>的議案》、《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的議案》等兩份議案。
建議則主要聚焦在平台新型從業者勞動權益保護、司法罰沒所得財政管理、證券行業組織建設等方面。
正義網:由於我國刑法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部分有犯罪記錄人員在迴歸社會時面臨着一系列困難。在您今年的建議中,提議我國刑法應設立成年人犯輕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主要是出於何種考慮?
肖勝方律師:為預防犯罪,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前科報告制度在設立時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增強犯罪懲罰的力度,起到預防犯罪發生的效果。
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刑法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擴張了輕罪打擊範圍,而在前科報告制度下,任何犯罪人均受制於該制度,即使該犯罪人所犯罪行系過失犯罪,或主觀惡意不大的輕罪。
根據該制度的規定,不管是犯重罪還是輕罪,曾經犯罪的標籤將伴隨犯罪人的終身,對其往後的求職、事業乃至家庭生活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我就收到過一位有輕罪前科記錄的羣眾來信,犯罪人在如實報告了自己的前科記錄之後,遭遇了就業歧視,在求職時又面臨着就業困難。
同時,前科報告制度對犯罪人親屬的職業限制違反罪責自負原則,擴大了刑罰的打擊面。在前科報告制度下,即使犯罪人所犯罪行顯著輕微,其親屬報考國家公務員、航空從業人等特殊崗位時,也會因與犯罪人員之間的關係而受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人員高達120萬人,如果將時間線拉長至10年,全國被處以刑罰的人將可能超過1000萬人。這就意味着,受前科報告制度影響導致職業限制的將超過1000萬人,羣體規模不可謂不大。
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適用具有合理性。擴大犯罪圈、採取“輕罪化”立法模式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輕罪化”模式下刑事犯罪人必將愈發增多。鑑於我國犯罪類型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輕罪比例上升、重罪比例下降,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我國有必要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正義網:在您今年的建議中,您提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將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延長至十五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延長至十日。您提出該建議背後的思考是什麼?
肖勝方律師:為確保司法機關高效行使職權、防範訴訟拖沓,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各個訴訟環節設置了繁密的期限規則。其中,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十日、五日這一規定之立法初衷,既是為了確保讓上訴權人有一定的時間充分考慮是否提出上訴和準備上訴的理由,以保障上訴權的行使;同時也是保證上級人民法院能夠迅速地審判上訴案件,使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能及時得到糾正,以免拖延訴訟。
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涉及到公民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權,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涉及到的則是各民事主體、行政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性利益,故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其涉及法益處於更高的價值位階,應更優先全面保障。
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均短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導致刑事訴訟被告人在限制人身自由或較短時限內無法與家人溝通的情況下,在較短時間內無法就是否上訴進行有效的交流或無法得到更為充分的法律幫助,不利於保障被告人上訴權利的行使。
因此,建議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適當延長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將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相統一,即將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延長至十五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延長至十日。
正義網:近年來,北京、上海等地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成效明顯,作為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您認為律師調查令制度對於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起到了怎樣的作用,該制度如何更好推行?
肖勝方律師:律師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給案件代理律師向協助調查人蒐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幫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取得可能對案件產生重要影響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追求實質正義的訴訟目的。
近年來,廣東、北京、上海、天津等多省市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成效明顯。時至至今,我國在法律層面未明確律師調查令制度,由此產生的跨地域適用難、協助調查單位不認同、與其他部門法律法規相沖突等問題也阻礙了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推行。
基於此,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在《民事訴訟法》層面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
正義網:網約車司機、網絡外賣送餐員等新型平台用工羣體時常引發社會關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類羣體往往沒有與用工平台簽訂勞動合同,司法裁判難以認定平台用工屬於勞動關係。如何對該類人羣進行從法律身份到權益保障方面的系統設計?
肖勝方律師:隨着互聯網及通訊技術的發展,通過網絡平台即時連接勞務需求與勞務供給的商業模式應運而生,伴隨產生的是新型的用工模式。與傳統用工企業直接僱傭勞動者對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同,平台以信息服務合同的方式分別連接勞務提供方與需求方。通過信息技術,平台企業避免了用工主體身份,成功轉化為連通信息的中介,勞務提供者也由企業員工外溢為企業的合作者。勞務提供者的自我僱傭,甚至生產資料的自我提供,成就平台輕資產運營及迅速擴張的同時,也帶來了平台從業者法律身份認定及權益保障的雙重難題。
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系統的制度設計:
一是針對平台新型從業者單獨立法,給予其在用工類別中的法律身份。在現有制度框架下,為實現對平台從業者勞動權益的保護,可通過對平台從業者單獨立法的方式避免對我國現有用工體系進行大規模改造。單獨立法應明確平台從業者是勞動者、自僱者之間的一種用工形態,授予其法律身份,給予其低於勞動者、高於自僱者的法律保障。單行立法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做出,待時機成熟後,我國可再對中間類型勞動形態進行整體立法。
二是在勞動權益保障方面,應賦予平台新型從業者勞動基準權利。我國《勞動法》對個別勞動關係的權利保障主要體現在勞動基準保護與解僱保護方面。勞動基準保護解決的是勞動安全的問題,解僱保護解決的是就業穩定的問題。與傳統勞動關係相比,平台就業形態最大的優勢在於靈活性,適用傳統勞動關係的解僱保護制度無疑會扼殺其靈活性優勢。因此,我們應放棄解僱限制、經濟補償金等解僱保護制度對平台新型從業者的適用。
與此同時,我們應賦予平台新型從業者在工作與休息時間、最低工資、勞動安全保障方面的勞動基準權利。勞動基準是國家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最低工資、勞動安全保障方面規定的最低標準。儘管平台從業者難以歸入勞動者的範疇,但作為現代法意義上的人,其健康權利、安全權利、基本的經濟生存需要應當得到滿足。
三是在社會權益保障方面,應全面保障新型從業者的社會保險權益。
工傷保險方面,可考慮建立平台與從業者強制參加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通過每單業務收益中雙方各付一定金額保費形成保障基金,由保險公司進行經營,由國家統一規定基金的支付情形,以此對平台從業者的職業安全進行保障。
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方面,應允許平台從業者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就業地參保;適當降低繳費基數,對經濟困難人員可考慮給予臨時性補助;延長繳費週期,以適應平台從業者收入不穩定的情況;健全社保轉移接續及異地享保機制,使“居民保”和“職工保”的轉換機制更為合理,增強制度吸引力。
四是平台新型從業者的集體勞動權利應受到保障。單獨立法應明確平台新型從業者組建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可分類組建針對新業態從業者的行業工會,如網約車司機工會、外賣送餐員工會,會員可享受工會提供的會員福利、紓困幫助等服務。
五是平台新型從業者應享有公共就業服務權利。按照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原則,政府應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但由於平台用工屬於新興用工形態,許多地方還未將其列為公共就業服務的對象。應在單獨立法中明確地方政府對平台新型從業羣體的公共就業服務義務。#法律視角看兩會# #代表委員面對面#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