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隊長2.0",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據香港大公報10月26日消息,被“黃媒”捧為所謂“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涉嫌在20個場合高叫“港獨”口號,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香港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昨日(25日)裁定,馬俊文罪名成立,還押至11月11日判刑。陳廣池強調,被告煽動意圖“彰彰明甚”,其有沒有能力這樣做,與控罪元素無關。
法官陳廣池昨日援引黎智英案和唐英傑案,強調煽動罪毋須證明有人被煽動,煽動與否與被煽動的人數無關。對於辯方表示單純叫口號不構成犯案行為,陳廣池認為,法治社會的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和絕對的,否則破壞性和顛覆性不言而喻。被告多次聲稱行使基本法權利,但明顯忽略基本法第一條的大原則,即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被部分毒媒捧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 圖丨台媒
根據資料,馬俊文今年31歲,中學學歷,被捕前在一家茶餐廳當外賣員,還做過地盤工人、點心學徒、餐廳樓面、超市執貨員等多個基層職業。他自認是個宅男,只看日本女子偶像團隊AKB48,自稱對政治無興趣,也不看任何新聞。至於為何要當“美國隊長”,是因為有一次看到“港獨”舉辦的示威活動成為新聞焦點,所以有了靠搞政治出名的念頭,之後開始穿着“港獨”T恤,帶着美國隊長盾牌送外賣,結果就成了“港獨”媒體口中的“第二代美國隊長”。
2020年8月至11月期間,馬俊文已在全港各處鼓吹“港獨”犯案19次,期間一直高喊“港獨”口號並展示標語宣揚“港獨”。11月22日,他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12月中旬,馬俊文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法官李運騰駁回。律政司代表表示,馬俊文在這段時間裏曾6次涉嫌犯罪被捕,5次獲得保釋,但在獲得保釋後,他立即重複相同或類似的行為,其言論也變得更加激進。
而到了當年12月底,香港懲教署則透露,在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人員近日接獲情報,一名被收押人士企圖在院所內宣揚“港獨”信息,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懲教人員在29日搜查了此人及其囚室,發現在囚室牆壁上發現寫有疑似宣揚“港獨”的字句。此後多家港媒援引消息稱,此人正繫馬俊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來源: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