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10起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中新網11月9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9日公佈10起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包括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等。

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1.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從重處罰

案例2.隱瞞民間借貸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的,構成虛假訴訟

案例3.為逃避執行,依據虛假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構成虛假訴訟

案例4.公司與員工惡意串通虛構勞動債權,意圖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構成虛假訴訟

案例5.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仍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6.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案例7.捏造事實騙取民事調解書,據此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案例8.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

案例9.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從重處罰

案例10.律師多次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共同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並在民事訴訟中擔任代理人的,構成虛假訴訟共同犯罪

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1.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執行人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對其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購房人名義,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致使該院作出部分錯誤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後在關聯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該虛假訴訟行為被人民法院查實。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對甲公司名下相應房屋繼續執行;兩級法院對甲公司處以每案100萬元、共計6300萬元罰款,相關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房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虛構購房事實,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義提出執行異議,案涉房屋相關執行異議均為虛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在本案中並不具備,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判決繼續執行,並依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處罰。

典型意義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的執行異議申請,進而引發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案外人名義系虛假冒用,並無真實執行異議人,故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人惡意串通的可能。被執行人單方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申請的行為,屬於虛假訴訟行為。在一審法院依據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虛假執行異議申請,先後作出支持其虛假執行異議的錯誤裁判後,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確屬被執行人提起的虛假訴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質性處理,直接判決支持申請執行人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實的證據,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授權委託書、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假付款付費單據,並虛構案件事實,冒用案外人名義提起虛假的執行異議,進行虛假訴訟,試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逃避執行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2.隱瞞民間借貸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原告周某與甲公司先後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周某共向該公司出借1600萬元,實際僅向甲公司支付500萬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經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並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周某仍以甲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為依據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甲公司歸還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針對甲公司關於借款本息已實際清償完畢的抗辯及相關舉證,周某稱該公司歸還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和其提交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證據,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經再審法院查明,周某系職業放貸人,曾使用暴力、脅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貸非法債務,並非法拘禁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在被拘禁期間被迫在前述對賬單、催款回執上簽字。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對周某處以罰款,並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某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次作虛假陳述,虛構基本案件事實,屬於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同時,周某還刻意隱瞞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且甲公司實際已清償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對其行為應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認定為虛假訴訟。

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關係中,出借人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於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遠高於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約定,在借款人已經實際清償完借款本金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利息後,仍通過訴訟方式向借款人主張償還借款本息。針對借款人已經清償完借款本息的抗辯及舉證,出借人往往偽稱借款人主張的還款系歸還其他借款,導致案件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和甄別,同時要重點審查借貸關係真實性、本金借貸數額和利息保護範圍等問題。對於出借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線索依法移送偵查機關,務必防範職業放貸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高額收益。

案例3.為逃避執行,依據虛假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某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高某某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排除對馮某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並提供了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與雙方在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存檔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不一致。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案外人高某某提出的執行異議,對高某某處以罰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高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某原系夫妻關係,在馮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期間,協議離婚。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後,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高某某又提出執行異議,在異議審查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請求排除對馮某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高某某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妨害正常民事訴訟秩序,屬於虛假訴訟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法對高某某進行處罰。

典型意義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是當前虛假訴訟增長較快的領域,在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具有親屬關係、關聯關係等利害關係時,人民法院更要高度警覺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性,依法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執行依據取得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情形。本案中,高某某故意提供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虛構案件事實,意圖排除對其原配偶馮某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在審查高某某提出的執行異議時,並未輕信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是向有關國家機關調取其保存的資料,最終認定高某某存在提供虛假證據、濫用執行異議權利的行為,對其進行司法處罰,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不講誠信、鋌而走險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達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4.公司與員工惡意串通虛構勞動債權,意圖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黃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訴稱於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陳某負責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萬元;黃某負責清潔、做飯等工作,月薪1.5萬元。二人共工作52個月,工資累計312萬元。陳某、黃某與甲公司於2018年8月形成工資結算協議,確認甲公司尚欠陳某、黃某工資286萬元。甲公司認可陳某、黃某的主張,雙方在庭前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黃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親屬,因甲公司面臨拆遷,為虛構甲公司營業損失,以便儘可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張某與陳某、黃某商定由陳某、黃某對甲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訴訟事宜均由張某操作,工資結算協議也系張某起草。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陳某、黃某的起訴,對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罰款共計100萬元,涉嫌犯罪線索和相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之間並無工資債權糾紛,既無提起訴訟的基本事實依據,更無進行訴訟的必要,仍捏造甲公司拖欠其鉅額工資的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又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對協議予以確認,意圖騙取生效裁判文書謀求不法利益。本案原告、被告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該虛假訴訟實際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主導,根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甲公司在面臨拆遷補償之際,並未依法主張權利,而是為了騙取更多補償,由法定代表人張某一手炮製了本案訴訟,其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共利益,司法機關要及時甄別、懲處此類虛假訴訟行為。訴訟不能兒戲。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否定。

案例5.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仍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為轉移甲公司財產逃避債務,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傅某與同學邵某共謀,虛構該公司向邵某借款200萬元的事實並偽造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又將公司機器設備等主要資產虛假抵押給邵某。人民法院在對該公司強制執行後,傅某以邵某對公司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為由,以邵某名義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卻強制執行。期間傅某還操作該公司將部分抵押物低價轉讓。2018年10月,傅某、邵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同年12月,該公司被宣告破產。2019年7月,公司債權人毛某代表全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邵某在造成公司流失的價值370萬餘元抵押物範圍內對公司所有破產債權未受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認定,邵某因與傅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邵某向甲公司債權人賠償222萬餘元,賠償款項歸入甲公司財產。

案例分析

邵某協助傅某偽造銀行流水、簽訂虛假合同、提起虛假訴訟、委託傅某處置財產、提起執行異議等一系列行為的根本目的和客觀後果均是對抗甲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阻撓對甲公司財產的執行。邵某對其協助傅某實施上述行為的目的和法律後果均應當具有明確的預見,仍對傅某予以協助和配合,唯有二人採取共同的行動才足以導致本案損害結果的最終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邵某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考慮二人虛構借款本金數額、抵押物實際可變現價值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符合侵權行為一般特徵和構成要件,屬於侵權行為,故行為人因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要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12條也規定,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前述相關規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相應體現。因此,虛假訴訟行為人被判處刑罰並不免除其民事責任。讓虛假訴訟行為人在承擔敗訴風險之外,既受到刑事處罰,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有效威懾不法行為人、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6.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彭某某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後彭某某又與被告人趙某通謀,委託趙某擔任訴訟代理人,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彭某某、趙某於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例分析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核心行為要件是“捏造事實”和“提起民事訴訟”。“捏造事實”包括行為人自己捏造事實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實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彭某某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後又與趙某通謀,委託趙某擔任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徵和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分別判處彭某某、趙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實踐中,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行為多發生在離婚等類型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過程中,行為人往往意圖通過上述行為,達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非法轉移被執行財產的目的。此類行為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司法機關要及時甄別、發現、懲處此類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

案例7.捏造事實騙取民事調解書,據此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間,易某分多次陸續向被告人張某某借款共計200餘萬元,後相繼歸還其中的100餘萬元,尚欠90餘萬元未還。易某另外還向郭某某等人大額借款未能歸還,郭某某將易某起訴至某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該市人民法院判決易某償還郭某某借款132.6萬元,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該市人民法院準備強制執行易某名下房產。張某某為達到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多分執行款的目的,與易某進行了預謀。同年4月2日,張某某和易某惡意串通,張某某隱瞞易某已經償還借款100餘萬元的事實,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計182.5萬元不還為由,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在法庭主持下,易某與張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易某支付張某某欠款182.5萬元,該市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張某某以該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易某的財產。債權人郭某某報案後,公安機關將張某某抓獲。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實施上述行為,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某先後多次向易某出借款項,共計200餘萬元。二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數個債權債務關係。後易某向張某某償還借款100餘萬元,二人之間的一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在易某名下財產面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張某某與易某惡意串通,隱瞞一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已因債務人易某的清償行為而消滅的事實,以該部分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調解書,並以騙取的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易某的財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徵和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干擾人民法院正常執行活動、為自己或者幫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的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危害嚴重。此類行為往往以債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的形式出現,且多數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調解協議,隱蔽性強,甄別難度大。司法機關要加大審查力度,提高甄別能力,重視對被害人報案和控告、羣眾舉報等線索來源的調查審查工作,及時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8.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個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等方式發展組織成員並大肆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為核心的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林某某主導確定實施“套路貸”的具體模式,策劃、指揮全部違法犯罪活動,其他成員負責參與“套路貸”的不同環節、實施具體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以暴力和“軟暴力”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並長期僱傭某律師為該組織規避法律風險提供幫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成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名,誘使、欺騙多名被害人辦理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售房委託、抵押解押的委託公證,並惡意製造違約事實,利用公證書將被害人名下房產過户到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或組織成員名下,之後再糾集、指使暴力清房團伙,採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任意佔用被害人房產,通過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與長期僱傭的律師串通、合謀虛假訴訟等方式,將被害人房產處置變現以謀取非法利益,並將違法所得用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組織成員分紅和提成。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採取上述方式,有組織地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並利用獲得的非法收入為該組織及成員提供經濟支持。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長期實施上述“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多個市轄區、70餘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且犯罪對象為老年羣體,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間,林某某為將詐騙所得的房產處置變現,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捏造抵押借款合同和債務人違約事實,以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民事裁判文書。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對林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本案中,林某某糾集、指揮多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多種手段並用,行為還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多種犯罪,故人民法院對林某某依法予以數罪併罰。

典型意義

“套路貸”違法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大局穩定,且往往與黑惡勢力犯罪交織在一起,社會危害極大。司法機關必須始終保持對“套路貸”的高壓嚴打態勢,及時甄別、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犯罪人,切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

案例9.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楊某某在協助房屋中介辦理某市經濟適用房買賣過户過程中,為規避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找到時任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預謀以虛構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方式規避政策規定,商定由買賣雙方簽訂虛假民間借貸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該縣人民法院管轄,在起訴狀中編造當事人住址在該縣的虛假內容,以該縣人民法院名義出具以房抵債民事調解書,然後由楊某某帶領房屋買賣雙方持民事調解書辦理經濟適用房交易過户手續。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魏某利用職務之便,夥同楊某某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先後出具多份虛假的以房抵債民事調解書,導致多套經濟適用房被違規低價過户,造成重大損失。魏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案發後已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對魏某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即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本案中,魏某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增設虛假訴訟罪,但人民法院對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懲的態度和決心一以貫之。故人民法院依法以濫用職權罪從重判處魏某有期徒刑六年,與所犯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典型意義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公器,不是可用於謀取違法利益的工具。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捍衞法律尊嚴。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與其他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相比,影響更惡劣,危害更嚴重,必須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刀刃向內,堅決清除害羣之馬,對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依法從嚴從重追究法律責任,該判處重刑的堅決判處重刑,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有效遏制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10.律師多次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共同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並在民事訴訟中擔任代理人的,構成虛假訴訟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2017年至2019年間,杜某與多人通謀,先後4次共同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並擔任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先後作出4份民事調解書並進行強制執行。杜某通過實施上述行為,意圖幫助他人規避住房限售、限購政策,實現違規辦理房產過户手續等非法目的,自己謀取非法經濟利益。2020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在杜某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內將其抓獲。案件審理過程中,杜某自願退繳違法所得12.5萬元。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上述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即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杜某系執業律師,與他人通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並擔任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以獲取非法利益。杜某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調解書,已經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作為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專業人員,具有嫺熟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和民事訴訟程序,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律師利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故意製造和參與虛假訴訟,將導致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更加難以甄別,造成更加嚴重的社會危害。本案的判決結果,有力威懾了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警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從業人員要依法執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開展法律諮詢、訴訟代理等業務活動,不能知法犯法、玩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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