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出門買菜
菜市場人多物雜、地面濕滑
發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老人踩到肉塊跌倒致骨折
菜市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腳踩肉塊,摔致骨折
百姓菜場由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開發及管理,賈老闆在該市場租賃攤位經營肉類買賣。
2019年冬天,李老太去百姓菜場買菜,經過賣肉攤位前,腳底踩到肉塊摔了一跤,經醫院診斷為右肱骨骨折。關於賠償,幾經協商無果。李老太一怒之下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庭審交鋒,各執一詞
經鑑定機構鑑定,李老太因摔倒至右肱骨外科頸骨折伴大結節撕脱性骨折,經手術等治療,現右肩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
賈老闆辯稱,不同意李老太訴請。李老太是在公共場所摔倒,距離其攤位有距離,且摔倒時本人不在場,黃某幫其照看攤位。
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辯稱,不同意李老太訴請。菜市場地面情況與其他地方不同,李老太具有多年生活經驗應當清楚,所以在行走時應當注意路面情況。但事發之時,李老太在行走過程中環顧市場,並未看腳下的路,因此應當對摔倒後骨折負主要責任。
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還表示,其對市場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事發菜場的地磚是防滑地磚,在過道上也都放置了警示標誌,還有保潔人員會及時清掃地面,事發當天天氣良好,市場整潔,地面無積水。
此外,監控錄像顯示李老太踩到的物品是從黃某腳底掉出的,黃某是主要的侵權責任人,即便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應是補充賠償責任。
黃某辯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菜市場是公共場所,地面髒且濕滑,即便踩到東西也無法知曉。李老太進入菜市場後就摔倒了,摔倒的位置距離攤位有一段距離,是李老太自己走路沒注意才摔倒的,其並非侵權人。
審判結果:三方有責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導致李老太摔倒的肉塊是從黃某左腳腳底帶出,而且該肉塊也曾致黃某左腳打滑,但其並未加以注意也未採取任何措施清除,導致李老太踩到該肉塊後摔倒受傷,黃某對李老太的摔傷後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作為事發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盡到相應的監管職責。其與攤主簽訂有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不允許商户跨攤位經營,不允許攤主在攤位前的窗台進行操作。但從公共視頻中可見,黃某等人在窗台上進行操作並頻繁在攤位和窗台之間走動,期間未有市場工作人員加以制止,因此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應對李老太的摔傷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李老太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菜市場有其不同於一般公共經營場所的特殊性,除人員流動性較大外,亦容易產生異物殘留的情況,故李老太在市場內購物理應更為謹慎注意,但事發時其卻未注意腳下情況而摔倒,為此李老太自身也應負相應的責任。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根據原、被告過錯情況酌定,對於李老太的人身傷害損失,黃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綜合認定李老太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其中黃某應承擔5萬餘元,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承擔2萬餘元。
法官有話説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一方面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保障管理範圍內的安全,對於發現的安全隱患情形應及時修復,避免更大的損失。另一方面也應及時約束被管理者的行為,防範事故發生。
公眾號@上海青浦法院
來源:CCTV今日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