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整治虛假訴訟:這些領域嚴查,這些人將嚴懲

由 習國防 發佈於 綜合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嚴查重點領域虛假訴訟。

這些情況要引起法院警惕

《意見》首先明確了何為虛假訴訟: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構成虛假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也屬於虛假訴訟。

同時,《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的特徵表現,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嚴格審查,有效防範虛假訴訟: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訴訟標的額與原告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等利害關係,訴訟結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在訴訟中沒有實質性對抗辯論;當事人的自認不符合常理;當事人身陷沉重債務負擔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財產或者放棄財產權利;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當事人卻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當事人親歷案件事實卻不能完整準確陳述案件事實或者陳述前後矛盾等。

這些領域是虛假訴訟“高發區”

《意見》指出,要聚焦重點領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之訴,勞動爭議,離婚析產糾紛,訴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企業破產糾紛,公司分立(合併)糾紛,涉馳名商標的商標糾紛,涉拆遷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房屋限購和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買賣合同、以物抵債糾紛等各類糾紛,是虛假訴訟易發領域。對上述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加大整治虛假訴訟工作力度。

此外,應加強執行審查,嚴查虛假非訴法律文書。重點防範依據虛假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行為。在非訴法律文書執行中,當事人存在通過惡意串通、捏造事實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嫌疑的,應當依法進行嚴格實質審查。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仲裁和公證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情形,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這些人蔘與虛假訴訟要嚴懲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虛假訴訟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多次參與虛假訴訟、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要加大處罰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鑑定人、公證人等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及時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意見》規定:審理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在詢問當事人之前或者證人作證之前,應當要求當事人、證人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涉嫌通過虛假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案件基本事實。

這類案件要整治

各類“經濟糾紛”,往往打着民間借貸等幌子施虛假訴訟之實。對此,《意見》提出,加強甄別查處,防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主張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借款的,應當對出借人現金來源、取款憑證、交付情況等細節事實進行審查,結合出借人經濟能力、當地交易習慣、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常理等事實對借貸關係作出認定。當事人主張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大額借款的,應當對是否存在“閉環”轉賬、循環轉賬、明走賬貸款暗現金還款等事實進行審查。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實的,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同時,嚴查借貸本息,依法整治違法民間借貸。虛構民間借貸關係,逃避執行、逃廢債務的,對原告主張不應支持。通過“斷頭息”、偽造證據等手段,虛增借貸本金的,應當依據出借人實際出借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數額。以“罰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名義從事高利貸的,對於超過法定利率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保護。

《意見》還要求嚴審合同效力,整治虛假房屋買賣訴訟;保持高壓態勢,嚴懲“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並且,依法認定犯罪,從嚴追究虛假訴訟刑事責任。

另外,《意見》還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建立虛假訴訟“黑名單”制度。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信息庫,在“立、審、執”環節自動識別虛假訴訟人員信息,對辦案人員進行自動提示、自動預警,提醒辦案人員對相關案件進行重點審查。積極探索虛假訴訟人員名單向社會公開和信用懲戒機制,爭取與徵信機構的信息數據庫對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用懲戒增加虛假訴訟人員違法成本,積極在全社會營造不敢、不能、不願虛假訴訟的法治環境,助力誠信社會建設,保障市場經濟平穩、有序、高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