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結婚卻拿妹妹身份證登記 妹妹向法院起訴姐姐……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0月11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近日,洋浦法院審理了符某訴儋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一案,因行政機關主動作為,自動糾錯,符某遂向洋浦法院提交撤訴申請,實現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案結事了人和。

原告符某訴稱,第三人符某系其姐姐,與原告同名。2009年,姐姐符某拿原告身份證與一男子曾某登記結婚,儋州市民政局當時並未嚴加審核並同意辦理了婚姻登記,但原告實際已於2003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故原告同時存在兩次均有效的婚姻登記情形。原告請求儋州市民政局撤銷與曾某的婚姻登記,但儋州市民政局未予辦理,原告遂向洋浦法院起訴。洋浦法院受理後,積極與儋州市民政局協調,儋州市民政局依法行使自動糾錯職能,撤銷了原告與曾某的婚姻登記。

洋浦法院介紹,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是婚姻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認定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的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第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故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發現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具有自行糾錯的職責和義務。

本案中,原告和曾某的婚姻登記不是基於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實際是“被結婚”,儋州市民政局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法正確實施的角度出發,主動撤銷原告和曾某的婚姻是合理正當且必要的,正確履行了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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