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資委: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綜合

國資委11月29日對外發布《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今年12月28日前反饋意見建議。該辦法由國資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研究起草。據悉,目前實施的《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是2005年印發的,17年間,外部環境和案件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案件管理機構職責、管理機制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旨在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八條,明確了中央企業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的案件管理責任。其中,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由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務管理部門歸口,業務及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案件管理體系。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單位加強案件管理。

《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分類制訂防範策略,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對重大風險及時預警,有效防控案件風險。中央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調查瞭解案情,做好證據收集和保全,深入分析證據材料,認真準備舉證質證意見,科學設計應對策略,不斷優化處理方案,規範參加庭審活動。

此外,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應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發案原因,及時進行風險預警,指導所屬單位切實採取防控措施。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