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區人民法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

大眾網記者 劉瀟繁 棗莊報道

8月4日,山亭區“強化訴前調解 助力產業突破”新聞發佈會舉行。山亭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吳明軍介紹有關情況。山亭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專委、立案庭庭長張瑞,山亭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邢西欣,山亭區人民法院審管辦負責人王全勝出席發佈會,並回答記者提問。

山亭區人民法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

吳明軍介紹到中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中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新時代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

近年來,山亭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論述,藉助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市“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市法院2022年工作報告提出“山亭法院先行先試”的改革東風,以區、鎮街建設“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為工作契機和依託載體,投資3000餘萬元一體式建設區“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和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矛調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四項機制”抓實前端矛盾預防化解“治已病”,審判執行質效穩步提升。今年以來,我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服判息訴率92.03%,位居全省第11名,結案率75.12%,位居全省第7名,結收比84.66%,位居全省第11名,萬人成訟率64.1,位居全市第2名。

建制度、定規則,協同推進、同向發力

一是突出黨委“領導力”,完善黨委領導社會治理的體制機制。早在2020年初,山亭法院緊密結合地區和部門工作實際,主動向區委、區政府進行請示和專題彙報,推動區委出台了《關於全面深化訴源治理、創建“無訟村(社區)”活動的實施方案》《關於將“萬人成訟率”納入“平安山亭”建設考核體系的通知》等4部文件。2021年又連續出台了《關於民商事案件“分調裁”工作的實施意見》等6部文件。

在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指導和大力支持下,山亭法院總結前期訴前調解實踐經驗,多次向區委、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請示彙報,起草並推動山亭區委辦、區政府辦於2023年2月27日印發《關於推進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建設的意見》等4部文件,為相關工作開展提供了科學遵循。

二是發揮部門“聚合力”,調動非訴力量參與矛盾調處的積極性。推動區委政法委調整優化區“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組成人員,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推動召開全區“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暨訴訟案件訴前調解工作推進會議,傳達區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批示精神,公佈19個成員單位的常駐、輪駐人員名單及時間表,進一步壓實部門主體責任,切實把訴前調解上升為區、鎮街兩級“一站式”矛盾調解中心的主責主業,在全區推動構建起黨委領導、法院主導、部門參與、社會協同的訴前調解工作新格局。

造流程、促規範,內外暢通、協同發力

一是推進解紛“實戰化”,以系統思維優化訴前調解工作體系。在考核機制上,由區委政法委代表區委,以訴前調解成功率、訴前調解成功案件數、萬人成訟率、無訟村居建成率等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和平安建設評價指標及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體系、黨政主要負責人述法評議體系為工作抓手,加大相關考核權重,在黨委層面壓緊壓實行業部門、屬地鎮街及村居責任,健全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參與訴前調解、深化社會基層治理的責任體系。

在機構設置上,在區級“一站式”矛調中心下設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作為山亭法院派駐到區“一站式”矛調中心的工作單元,並將符合訴前調解條件的案件原則上全部分流至訴前調解中心。在鎮街層面,在5處人民法庭成立訴前調解指導團隊,做到一鎮街一法官,並與鎮街“一站式”矛調中心開展融合共建。

二是訴調對接“廣覆蓋”,以內外聯動凝聚多元解紛工作合力。完善聯動解紛“大格局”。在工作路徑上,在法院外部層面由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根據區委政法委的委派指令,按照案件性質及轄區,橫向上分流至19家入駐區“一站式”矛調中心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行業部門,由相關行業調解組織負責辦理;縱向上則委派至案件屬地的10個鎮街“一站式”矛調中心,由其指派專職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村居(社區)的網格員、“兩委”委員、村居法律顧問、“五老”鄉賢協助配合參與調解工作。區法院、人民法庭負責對訴前調解案件進行跟蹤、指導和管理,構建起條塊結合、內外聯動、橫到邊、縱到底的工作網絡。

打造多元解紛“橋頭堡”。在法院內部層面,由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根據案件性質,直接分配至相應員額法官名下,所有法官及法官助理、駐庭特邀人民調解員靠前一步指導、參與訴前調解工作。對於訴前調解不成功轉入正式立案的,原則上仍由原承辦法官負責繼續進行審理。通過法院主導、司法賦能、實戰化指導、定期業務培訓,進一步提升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商事調解等各類調解力量開展訴前調解的專業化能力和調解成功率。通過訴前調解,建立訴訟案件分流閘,健全完善“社會調解優先、法院訴訟斷後”的遞進式矛盾糾紛分層過濾體系,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前端化解。

提效力、補鏈條,調訟銜接、制約監督

一是推進調解“案件化”,提升後續審判適用法律效力。在卷宗管理上,對於訴前調解實行案件化管理,一案一調解卷宗,對於當事人基本信息、無爭議事實、案件爭議焦點、初步調解意見、送達地址確認等相關信息進行“五固定”,並記載文書送達、調查、調解等工作全過程,真正做到在調解中調查、在調查中調解,避免出現程序空轉、案件迴流。在調解效力上,訴前調解不成功轉立案審理的案件,訴前調解卷宗中已經當事人雙方、調解員確認的案件事實,原則上不允許推翻,案件裁判結果原則上應與雙方的調解方案差距不大。如確需推翻訴前調解中確認的事實,或裁判結果與調解方案差距過大的,須由承辦法官做出書面説明。

二是提升流程“閉合力”,建立“訴轉調”“調轉訴”全鏈條機制。在流程轉換上,對於委派調解成功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訴前調解中心或者相關法庭的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司法確認,出具“訴前調確”“訴前調書”等法律文書或者作撤訴結案處理。對於委派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則於3日內進行正式立案。對於簡單案件,進行速裁快審。對於複雜案件或者類型化案件,則轉由精審團隊或者類案審判團隊,實行繁案精審、類案專辦。

通過建立健全“訴轉調”“調轉訴”運行制度機制,真正把訴前案件調解工作融入基層社會綜合治理,打通矛盾糾紛化解的“微循環”和“神經末梢”。今年上半年,已有19個行業部門、75個調解組織、179名調解員入駐人民調解平台,接受委派調解案件1837件,調解成功863件,訴前調解案件成功率達46.98%,且持續穩步攀升。為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50餘萬元。我們有信心、有條件、有能力、有決心實現年底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的工作目標。

抓保障、提待遇,差異考核、激發活力

一是提升主體“執行力”,充實提高個案獎補資金福利待遇。設立訴前調解糾紛專項資金,調解中心調解員運轉經費由法院予以保障。對於相關部門的調解員進行個案獎補,每調解成功1件計發100元,及時履行完畢的,每件計發150元。對於未調解成功,但實質完成調解相關工作任務規範的,酌量發放獎補報酬。定期開展“金牌調解員”評選獎勵活動,對於不勝任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換。目前,已經申請財政撥付專項個案獎補資金40萬餘元,並已根據調解員辦案業績進行據實發放。

二是調動核心“戰鬥力”,建立完善差異化績效考核制度體系。山亭法院在全市率先制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等差異化績效考核及獎金分配實施細則。充分發揮差異化考核“指揮棒”“風向標”作用,將訴前調解工作分解到考核辦法之中,最大限度發揮差異化績效考核對於員額法官、法官助理這一核心羣體的管理“總牽引力”。加大訴前調解案件權重係數,按照1:1.5的比例計入法官和法官助理實際辦案數,與法官、法官助理獎勵性績效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評先樹優相掛鈎,充分調動法官、法官助理參與訴前調解積極性,真正實現由“要我幹”為“我要幹”的轉變。

市委書記張宏偉到市法院走訪調研期間,山亭法院就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建設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專題彙報,受到高度評價和充分認可。相關經驗做法被《山東法制報》《棗莊日報》進行專題宣傳報道,並被省委政法委李猛書記、省高院霍敏院長批示,以實際行動為全區乃至全市、全省的訴前調解工作積極貢獻山亭法院智慧和力量,以能動司法為全區“工業倍增、產業突破”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山亭區人民法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

新聞伴讀

發佈會現場問答實錄

記者:請問訴前調解指揮調度中心整體的工作流程是如何設計的?

山亭區人民法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

張瑞:1.整體工作運行機制方面:在運行機制上,注重突出黨委領導力、部門聚合力、運行實戰化、司法保障力,構建“非訴挺前、訴訟斷後”的遞進式矛盾糾紛分層過濾體系,努力打造“黨委領導、法院主導、部門參與、社會協同”的訴前調解工作新格局。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既注重通過參與訴前調解抓實前端矛盾預防化解“治已病”,又突出運用司法建議、審判執行白皮書、反饋“萬人成訟率”考核指標等形式抓實矛盾源頭預防“治未病”。

在考核機制上,由區委政法委,以訴前調解成功率、訴前調解成功案件數、萬人成訟率、無訟村居建成率等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和平安建設評價指標及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體系、黨政主要負責人述法評議體系為工作抓手,加大相關考核權重,在黨委層面壓緊壓實行業部門、屬地鎮街及村居責任,健全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參與訴前調解、深化社會基層治理的責任體系。

在機構設置上,在區級“一站式”矛調中心下設法院“訴前調解指揮調度中心”,作為山亭法院派駐到區“一站式”矛調中心的工作單元,並將符合訴前調解條件的案件原則上全部分流至訴前調解指揮調度中心。在鎮街層面,在5處人民法庭成立訴前調解指導團隊,做到一鎮街一法官,並與鎮街“一站式”矛調中心開展融合共建、資源共享、指導賦能。

2.訴前案件訴前調解程序流轉方面:在工作路徑上,在法院外部層面由區委政法委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接收案件並下達委派指令,按照案件性質及轄區,橫向上分流至17家入駐區“一站式”矛調中心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行業部門、行業協會,由相關行業調解組織負責辦理;縱向上則委派至案件屬地的10個鎮街“一站式”矛調分中心,由其指派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村居(社區)的網格員、“兩委”委員、村居法律顧問、“五老”鄉賢通過線下參與或者線上“雪亮工程”視頻協助配合參與調解工作。區法院、人民法庭負責對訴前調解案件進行跟蹤、指導和管理,構建起條塊結合、內外聯動、橫到邊、縱到底的工作網絡。

在法院內部層面,下沉我院60%的司法人員至人民法庭參與案件指導、速裁快審,40%的司法人員進行繁案精審、類案專辦。具體而言,由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根據案件性質,直接分配至相應員額法官名下,所有法官及法官助理、駐庭特邀人民調解員靠前一步指導、參與訴前調解工作。對於訴前調解不成功轉入正式立案的,原則上仍由原承辦法官負責繼續進行審理。

在流程轉換上,對於委派調解成功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訴前調解中心或者相關法庭的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司法確認,出具“訴前調確”“訴前調書”等法律文書或者作撤訴結案處理。對於委派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則於3日內進行正式立案。對於簡單案件,由速裁調解指導團隊實行簡案速審、就地速裁,進行當場立案、當日開庭、當日宣判。對於複雜案件或者類型化案件,則轉由精審團隊或者類案審判團隊,實行繁案精審、類案專辦。

記者:請談一下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職責範圍?

山亭區人民法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

邢西欣:區法院“訴訟案件訴前調解中心”是區法院派駐到“一站式”矛盾調解中心的工作單元。具體工作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負責對案件進行總調度。根據區委政法委的委派指令,以訴前調解指揮調度中心為指揮中樞,負責對訴前調解案件進行跟蹤、管理和調度、指導。

二是負責對調解員進行備案管理。各鎮街、各部門、各基層調解組織將調解組織、調解員信息向中心報備後,由中心將信息錄入人民法院調解平台,並及時根據調解組織、調解員變動情況更新數據庫。未納入調解平台人員不具有調解員資格,不予分配案件,不享受案件補貼。

三是負責對調解員進行業績考核。對卷宗不完整、不準確,及時要求補充,逾期不補充的,視為不合格,不作為調解員業績考核的依據。調解成功卷宗納入法院檔案室保管,調解不成功卷宗納入訴訟案件卷宗。調解成功案件,經評查合格的卷宗,按照獎補辦法,發放案件補貼;雖然未調解成功,但調解員已完成文書送達、證據交換和質證、無爭議事實確認、已查明事實記載、調解筆錄簽字確認等實質化調解工作的,參照獎補辦法適當發放案件補貼。

四是負責對調解員提出使用建議。調解員未將調解卷宗流轉至中心或卷宗不完整、不準確,視為未實質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不享受案件補貼,並計入調解員和各鎮街、各部門、各調解組織業績考核檔案。如一年內三次或連續兩次出現上述情況,視為調解員不合格,建議剔除調解員隊伍,並對調解員所在鎮街、部門、調解組織進行黃牌警告,並建議由區委政法委約談其黨政負責人。

被黃牌警告後未整改到位或連續兩次被黃牌警告的直接賦予紅牌,建議停止調解員所在鎮街、部門、調解組織的訴前調解資格,並建議取消在平安建設和法制建設、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中的相關項目年度考核成績,同時建議區委、區政府作為對黨政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任用、提拔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記者:請問山亭區法院如何防止“久調不決、拖延立案”等現象的發生?

山亭區人民法院一審發改率0.2%,位居全省第2名

王全勝:我們對照省高院2023年審判質效指標體系與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訴前調解工作的最新考核要求,結合中心在案件運行中的實踐經驗,不斷優化“調轉訴”“訴轉調”程序轉換機制,嚴格限定訴前調解30天調解期限,構建訴調無縫對接快速通道,對於訴前調解期限將要或者已屆滿但未能調解成功的案件,由訴前調解中心的指導法官在人民調解平台進行實時查看並與承辦案件的法官、調解員進行聯繫溝通,要求承辦法官指導、幫助調解員做好調解以及訴前調期限屆滿後3日內轉正式立案的卷宗流轉工作。為了防止出現訴前積案、久調不立,我院加大對訴前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訴訟服務工作能力。對委派開展訴前調解的案件按時間先後順序建立台賬,在調解期限屆滿前逐一對賬銷號;在調解期限屆滿前7日向調解員發出口頭“期限提示”,在屆滿前3日發出書面“督辦函”;對於連續兩次經督辦仍超期的調解員,不再向其委派案件,並按照規定扣減其案件補貼,並計入調解員和各鎮街、各部門、各調解組織的業績考核體系。對於一年內出現三次上述情形的,建議有關部門對於該名調解員進行清退,以避免隨意延長調解期限、久調不結等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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