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是我們開車上路的憑證,沒有駕駛證就不能開車。一個記分週期內如果被扣完12分,也將失去駕駛資格。現在交通法規越來越嚴格,扣分的項目也很多,大家都覺得12分根本不夠用,如果能減少一些扣分,或者把一些不會影響公共安全的違章取消扣分,改成只罰款就好了。
第一種違章停車,這是最常見的違章行為,很多車主沒有找到停車位,直接停在路邊,或停在非機動車道,如果被交警看到或被電子警察抓住,就免不了罰款,一般罰1分200元,但是,在沒有標誌的區域違反,只會被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二種是隨手扔垃圾,有些車主吃完東西后,直接打開窗户扔垃圾,扔煙頭,這樣的行為被交通警察直接處罰,但每個城市的處罰標準都不一樣,罰款100元,罰款200元,但是,深圳沒有直接扣500分罰金,讓車主記住了這次教訓。
第三種沒有攜帶滅火器、三角預警架,相信私家車攜帶滅火器少,客車、卡車都要求攜帶1~2個滅火器,從目前來看,滅火器沒有強制性要求,但是,沒有三角警報台是不行的,這個必須要求隨車帶,一般放在輪胎或行李箱下面,交通警察沒有檢查的話,會對車主罰款。
第四種汽車裝飾品,現在有些車主為了裝飾汽車或改裝汽車的外觀,掛一些小東西已經改變了車身的顏色,改變了零部件等,如果汽車的改裝需要去車管所更新駕照信息,如果一週沒有變更可以重新見到警察直接處罰,但不扣分。
第五條是佔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部分車主未注意指示標識而誤車線的情況下,這樣的行為也會受到處罰,但是,沒有扣分的選項,因為電子警察説要罰款200元,所以車上的人主要注意了。
大家是怎麼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