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投服中心發佈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投資者“默示”即視為賦予代表人特別授權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綜合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7月31日晚間,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起草並公開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這是為落實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關於投資者保護機構(簡稱投保機構)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規定,依據《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簡稱《若干規定》)、《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67號),規範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活動。

《業務規則》共六章31條,明確了參加訴訟的投保機構和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對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選定、投資者特別授權獲取、代為登記及參與訴訟活動等進行了規定,並特別涉及了迴避、保密、費用、檔案管理制度等。

該規則核心內容體現為:一是明晰了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程序。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實施過程包括內部決策和具體實施兩個階段。二是明確了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益屬性原則。特別代表人訴訟中,關於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訴訟費用,投服中心將依據《若干規定》,作為訴訟代表人向法院依法申請減交或免交等,並向法院主張敗訴的被告賠償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借鑑域外投保機構有關費用的相關規定,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明確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費用。三是規定了投服中心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範圍和標準。四是明確了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代表人的權限。投資者默示參加權利登記即視為賦予代表人特別授權,不同意的可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五是明確了訴訟代表人如何履行通知義務。六是規定了投資者可退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階段。在一審判決前,賦予投資者“兩次退出”的選擇權,實現了訴訟效率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平衡。七是強化決策科學性及監督管理。

前期,投服中心已召開兩次專題座談會,同時向證監會相關部門和派出機構共13個部門、單位,人民法院,投服中心公益律師、行權專家委員及知名專家學者等共34個外部單位或專家廣泛徵求意見,並基本予以採納。

【來源:中國經濟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