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1】263
案件詳情
牛趕趕自願將其座落在濟南市歷下區某居民小區的住房租賃給郭芸芸,在房屋租賃有效期內牛趕趕夥同他人以更換門鎖方式進入,致使租客郭芸芸回家時無法打開房門,在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後,牛趕趕仍不聽從民警勸告並拒絕打開房門。公安機關據此認定牛趕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牛趕趕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牛趕趕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處罰決定;牛趕趕仍不服,最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甲方牛趕趕與乙方郭芸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甲方牛趕趕自願將座落在濟南市歷下區某處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租給乙方郭芸芸,作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2013年6月至2019年6月……2018年12月9日上午,郭芸芸向濟南歷下公安分局千佛山派出所報警,稱其在租賃合同期間居住的房屋被他人以破壞門鎖的方式非法侵入,無法進入房間。2018年12月14日, 濟南歷下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牛趕趕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行為成立,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原告牛趕趕不服,向濟南市歷下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濟南市歷下區政府複議決定維持濟南歷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程序看,被告濟南歷下公安分局於2018年12月9日接到報案後,當日予以受理,並對原告牛趕趕依法進行傳喚、製作了詢問筆錄、開展了相關調查工作,在處罰前製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了原告牛趕趕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陳述申辯的權利,於2018年12月14日對原告牛趕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原告,上述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合法。從實體看,根據被告濟南歷下公安分局對原告牛趕趕及其他相關人員所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2018年12月9日, 原告牛趕趕夥同他人以更換門鎖方式進入位於濟南市歷下區某處房屋,並將房屋租賃人郭芸芸的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擅自銷燬,造成租客回家時無法打開房門。該房屋系報案人郭芸芸租賃居住,且尚在租賃有效期內。 在民警到達現場後,原告牛趕趕仍不聽從民警勸告並拒絕打開房門。被告歷下公安分局據此認定牛趕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違法行為成立,並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實認定並無不當。本案中,原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其拒絕打開房門及擅自銷燬他人家中保存持有的租賃合同的行為,以及拒絕聽取出警民警勸告的行為,均不屬於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節。被告歷下公安分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原告牛趕趕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原告主張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郭芸芸返還房屋。法院認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因租賃合同而取得的居住權及居住期間的財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在租賃合同未依法解除或終止前,原告無權以私力救濟的方式干擾承租人的居住權及侵害其財產權。至於租賃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是否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原告均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故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牛趕趕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牛趕趕提出上訴。日前,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轉自:濟南市歷下區法院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