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青年報
導讀
一場發生在高校的“騷擾風波”,讓“社會性死亡”這個詞成為網絡熱搜。作為社會性的動物,人們在與他人打交道的過程中難免遭遇窘迫和難堪。
這可能是因誤解帶來的小尷尬,可能是因社交能力不善造成的誤會,還有可能是行為不端引發的社會牴觸,這種自身形象在社交場景上發生的折射、扭曲或反噬,被網友統稱為“社會性死亡”。對於生活中偶發的“社死”,不妨以解嘲和放鬆的心態化解;而對於不分清事實,揮舞輿論大棒羣起而攻之,試圖以“社死”給人貼標籤的做法,則要警惕其中隱藏的網絡暴力。
誰都無權讓他人“社會性死亡”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在當下環境中,生命權的社會屬性同樣重要,因為這涉及到一個人的家庭關係、人際關係、工作或學業等所有社會關係的總和。一旦給他人扣上負面“帽子”,即便後期發現誤解,有所澄清,所造成的傷害有時也是無法消除的。極端情況下,被“社會性死亡”的一方甚至會因為不堪周遭眼光和網絡暴力,走向自我傷害的境地。
在整起事件中,給學弟造成毀滅性傷害的是個人信息的曝光以及隨之被貼上的“鹹豬手”標籤。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它是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這位“學姐”強行拿出學弟的學生卡拍照,要走了其個人身份信息,並第一時間在網上公佈以給予輿論壓力。退一步講,即使學弟真的有“鹹豬手”行為,該“學姐”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也欠妥當。
隨着社會發展和觀念進步,公眾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在遇到不公對待或感到權利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人不再選擇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説出來,積極捍衞自己的合法權利。但與此同時,許多人卻並未注意自我權利的邊界,在事實不清、存在誤會的情況下過早對他人貼標籤、下定論。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還會通過歪曲、誇大事實的方式給自己維權。
對自我權利行使不夠審慎的代價,是對他人權利的傷害與忽視。當出現問題或矛盾時,最明智的做法是通過正規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是曝光對方的隱私,藉由網絡輿論的力量來佔領高地。
因此,面對誤會或者矛盾時,當事人雙方應該首先進行充分的溝通,通過科學查證來澄清誤會。在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協商一致時,可以藉助第三方力量進行調停或是訴諸法律。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當事人也要審慎利用網絡曝光的權利,更不能以公佈他人隱私的方式來施加壓力。因為,自我權利的捍衞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權利為代價,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隱私,甚至是宣稱要讓他人“社會性死亡”。
製造他人的“社會性死亡”
小心裹挾情緒的偽正義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其中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顯然,以“社會性死亡”為目的的信息傳播行為,不但可能侵犯名譽權,也可能侵犯隱私權。
新媒體時代,新興傳播渠道,無疑擴大了大眾對外公諸其訴求的機會。新型媒介的發展方興未艾,我國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相對包容寬鬆。然而,有些網民不能誤認為 “動動手指”、“敲敲鍵盤”,便可以隨意踐踏他人的正當權利。
面對他人惡意製造的“社會性死亡”,個人要學會依法維權。諸多“社會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損者往往缺乏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公眾處理個人信息時,要明白個人行為“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進行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實際上,即使基於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也有權撤回其同意。但遺憾的是,很多類似事件,有的人往往在沉默中任由個人信息在網絡中傳播。
其次,“社會性死亡”之所以頗具“威力”,和助推事件發酵的傳播主體缺乏責任有關。無論自媒體還是傳統媒體,都具有“賦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負起必要的把關職能。尤其當事實真相澄清後,發佈信息的平台應及時對相關不實信息予以刪除處理,而不是讓帶有侮辱性的信息繼續傳播,收割流量。
最後,個人權益受損後要學會救濟。一般而言,救濟分為三類:一是社會救濟;二是私力救濟;三是司法救濟。對於遭受“社會性死亡”的受害者而言,社會救濟意味着能夠獲得同情和理解,甚至能夠獲得社會組織的支持與聲援。私力救濟指的是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力量,通過實施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比如自己澄清事實等。司法救濟則指當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以最大限度地救濟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最大程度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總而言之,以泄私憤為目的,發佈不實信息,讓他人陷於“社會性死亡”的處境,本質上是以追求正義為幌子,裹挾社會情緒,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
“社會性死亡”背後有一把鋒利的刀
一個人“社會性死亡”的背後往往是網絡暴力的驅使——網民們在觸發性事件刺激下藉助虛擬空間用語言、圖片、視頻等對人進行傷害與污衊,這類內容具有尖酸刻薄、殘忍兇暴等基本特點,裹挾着一種“置之於死地”的泄憤快感。這種行為既對當事人名譽、權益造成損害,也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乃至犯罪行為。
當“社會性死亡”從主動自嘲變成被動“受辱”,那麼使人“社會性死亡”算不算一種“數字謀殺”?當網民情緒融合在一起時,謠言與真相尚未辨明,被針對者可能已經“被社會性死亡”了。不僅如此,網絡謠言存在着記憶序差,當謠言沒能在第一時間澄清,那麼在“逆火效應”“刻板印象”等多方面作用下,輿論記憶會逐漸加深,為後續闢謠增加難度。
互聯網是技術進步帶給人類文明的禮物,賦予每個普通人便利的生活與更大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更應當警惕手中的權力,將“社會性死亡”圈在幽默的範圍裏,而不要讓“社會性死亡”成為對他人的要挾與恐嚇,成為網絡暴力的一把無形但極為鋒利的刀。
編 輯丨鄧圓圓
校 對丨高 樂
校 審丨王殿禕
值班編委丨呂通義
【來源:共青團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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