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化解12年土地爭議使125個家庭住有所居 最高檢發佈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綜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杜洋

在辦理徐某某與貴州省某縣政府辭退決定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中,檢察長帶頭辦案,經調查核實查明相關單位未發放辭退費等事實,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維護徐某某合法權益,同時釋法説理,引導其提出合理訴求,促成持續12年的行政爭議得到解決,贏得人民羣眾和行政機關共同認可。

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化解行政爭議12個典型案例,對各地化解行政爭議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進行有針對性加強業務指導。

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實現共贏

【案例簡介】

2008年,某市政府為解決水泥公司國企職工住房安置問題,將劃撥用地34.76畝掛牌出讓,某房產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房產公司對於該宗土地按規定進行了開發,但施工時卻在掛牌出讓土地毗鄰的16.37畝土地上實際開發建設,引起水泥公司不滿併發生糾紛,施工陷於停滯,安置住房問題久拖未決。後因水泥公司職工不斷上訪,某市政府在房產公司不同意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證予以註銷。房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7月,某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對於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和註銷須有法定事由並依法進行,市政府撤銷房產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程序違法,遂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市政府、水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6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水泥公司申請再審未獲支持,後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終審判決並無不當,但發現本案中政府在被法院撤銷行政行為後,再未實際處理,矛盾被長期擱置,因此本案有實質性化解的必要性,遂將此案作為重大案件上報最高檢,被列為第一批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掛牌督辦案件。

自治區檢察院成立專案組進駐當地辦理此案,在31天的辦案過程中,專案組進行了紮實的調查取證,促成召開協調會,經多輪討論,最終達成解決方案,由房產公司繼續開發建設後續的125户國企職工老房改造安置項目,州市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對於項目開發過程中房產公司欠繳的費用應收盡收,並提出先安置後開發,確保工程質量等要求,三方達成一致。2020年11月23日,水泥公司撤回監督申請並向自治區檢察院贈送錦旗。

【典型意義】

對於難啃的“硬骨頭”案,檢察機關強化責任擔當,組成專案組集中攻堅克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因土地權屬問題無法推進引發行政訴訟,國企職工搬進新居的願望遙遙無期,檢察機關經多方評估論證,將其納入實質性化解範圍持續化解,並作為第一批掛牌督辦案件。專案組進駐當地經31天不懈努力,促成12年的土地爭議得到解決,使125個家庭住有所居,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了多贏共贏。

檢察長帶頭辦案促達成協議

【案例簡介】

自2014年3月起,楊某某多次向行政部門信訪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問題。2016年4月1日,楊某某提起行政訴訟稱,其租賃的花地由於附近市政道路建設及其他共三條公路的建設,使花地大棚成為窪地,致多次被淹,無法種植,訴請法院確認某縣(現為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其損失。昆明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告訴稱的“修路行為”並非被告某縣政府所為、“政府修路行為”致其遭受損害無相應事實根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楊某某申請再審,亦被駁回。2019年2月25日,楊某某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雲南省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兩次到涉案花地現場核查,調取相關證據等查明,公路建設單位某工業園區管委會系某縣政府的派出機構,某縣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楊某某起訴修路造成損害的事實確實存在。法院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提請抗訴。考慮到楊某某提起行政訴訟的實質訴求是獲得補償,2019年6月21日,雲南省檢察院檢委會決定對該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檢察長王光輝領銜辦案,對案件提出具體辦理意見。

雲南省、昆明市和某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先後與雙方當事人11次面對面溝通、協商。2月21日,某區(原某縣)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雙方達成一致並簽訂了《補償協議書》,楊某某拿到補償款,當場撤回監督申請。

【典型意義】

堅持把解決人民羣眾合法訴求作為做實行政檢察的落腳點,堅持檢察長帶頭辦案,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中,檢察長帶頭辦案,通過卓有成效的調查核實查明事實,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促成雙方達成補償協議,維護了楊某某的合法權益,解決了持續6年的行政爭議。

化解社會矛盾案結事了政和

【案例簡介】

方某與向某系鄰居,所居住區域被劃定為“嚴控規劃地區”。2016年4月,向某未經批准擅自改建房屋,方某認為影響其通風采光,投訴至某市規劃局,該局作出責令向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方某不服,起訴至某區法院。該院2017年12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方某後上訴至某市中級法院,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方某申請再審,某市中級法院再審後仍予以維持。方某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期間,某市規劃局變更為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湖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某市規劃局責令向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屬於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未對向某的違建行為處以罰款,屬於濫用自由裁量權,且與方某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據此,2020年3月,湖南省檢察院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8月30日,湖南省高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撤銷某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執法中存在大量混淆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現象,湖南省檢察院經與湖南省高院商議,由省高院向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其依法區分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規範執法行為;根據向某家庭經濟困難、原有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房屋進行改造確有必要等現實情況,建議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向某補辦審批手續,消除向某所建房屋違法狀態。該局對上述建議均予以採納。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本案中通過抗訴促使行政機關進一步明晰行政命令與行政處罰的區分,規範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樹立了相鄰權人與行政行為之間利害關係的判斷標準;堅持全面審查的原則,秉持穿透式監督理念,發揮“一手託兩家”的作用,注重個案監督和類案監督相結合,解決了城鄉規劃領域用行政處罰代替行政命令的共性問題。同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實際出發,依法保障第三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