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超標的查封問題要堅決禁止、零容忍
中新網12月21日電 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今日介紹,對於超標的查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一貫是鮮明的,就是要堅決禁止、零容忍。截至目前,全國法院排查出超標的、超範圍、超時限採取查扣凍措施的重點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
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記者提問,在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中,將超標的查封作為重點整治內容,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整治超標的查封問題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實踐中為什麼會出現超標的查封問題?人民法院採取了哪些有效舉措來解決這一問題?
何東寧表示,超標的查封問題,是個老大難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主觀方面講,主要是執行人員責任心不強、未按規定程序辦案,未分清財產情況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措施。
何東寧介紹,從客觀方面講,超標的查封問題很難根治,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債權額具有不確定性,一般會有利息甚至加倍利息,而這些利息一直在不斷增長中,執行人員在計算債權額時需要留出一定的“富餘”,相應的也需要適當多查封一些財產。
二是有些財產不容易確定價值或者價值存在較大波動。比如,對於股權、機器設備等財產,只有通過評估才能確定具體價值,否則很難預估。
三是有些財產無法進行分割查封。比如,雖然被執行人房屋的價值明顯高於債權額,但由於無法進行分割登記,所以執行人員只能對其進行整體查封。
四是查封財產可能會被降價拍賣。為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執行人員在採取查封措施時會將拍賣降價因素考慮在內。
何東寧指出,綜合這些客觀因素,實踐中,執行人員可能會多查封一些財產,但查封的過多,就會容易出現超標的查封問題。這個尺度如何把握,客觀上的確比較困難。
“對於超標的查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一貫是鮮明的,就是要堅決禁止、零容忍。”何東寧強調,一是在制度層面,在2004年的《查封規定》和2016年的《保全規定》中明確規定,查封被執行人財產要以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查封。在2019年的《善意文明意見》中,又對這一問題再次重申,並明確了具體的適用規則。比如,明確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户的使用;查封的不動產能夠進行分割登記的,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分割查封登記。等等。這次出台的《意見》再次將嚴禁超標的查封單獨作為一條作了明確規定,並提出,一方當事人以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評估,但評估期間不影響查封。
二是在監督管理方面,積極發揮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管理職責,通過信訪督辦等方式,對於信訪人反映的超標的查封問題,一督到底,及時糾正。同時,通過異議、複議、監督等案件,對執行實施環節的超標的查封問題進行個案監督,積極發揮執行裁判權對執行實施權的制約監督作用。
三是在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中,把超標的查封問題作為重點整治內容,列出超標的查封的具體情形,組織各級法院對照檢查、整改落實。截至目前,全國法院排查出超標的、超範圍、超時限採取查扣凍措施的重點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同時,我們對今年以來當事人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超標的查封信訪問題,有的及時立案監督,有的及時對下交辦、督辦。
“總之,隨着執行權制約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和法律適用規則不斷織密,超標的查封問題一定能夠得到有效解決。”何東寧如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