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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通知》)於2020年12月23日印發,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自《通知》印發後,各地高度重視,紛紛抓緊貫徹落實,出台相應的政策文件,本文選取了其中幾位有“特長”的“優等生”,供各位同行參考借鑑。
來源:E20供水圈層 作者:易知耳
《通知》旨在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有利於促進企業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有利於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和提高人民羣眾滿意度。《通知》印發的第一時間,E20供水研究中心便對其進行了評價與分析,在此不再贅述。
自《通知》印發後,各地更是加快腳步出台當地的清理價費相關文件,大部分地區僅對《通知》進行了轉發,另有部分地區則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通知》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形成“地方版129號文”,更便於清理價費工作的實際開展:
1. 上海市
相較於通用版的《通知》,上海版129號文將完善重點放在了接入工程的費用支付與建設標準上。明確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範圍,擴大至住宅項目供水供電供氣接入工程。適時研究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程序,向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定額標準支付接入工程建設費用,並明確具體結算標準、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
但接入工程費用並非全部出自城市供水基礎設施配套費,還需企業自行消化一部分,並通過優化工程定額標準、加強規劃設計、優化建設方案、集約化建設等手段,提高用户接入效率,加強管理,降低成本。
除了細化了接入工程費用方面的相關規定,上海版129號文還十分注意紅線內外的工程標準與銜接。要求研究發佈建築區劃紅線外供水供電供氣接入工程建設標準,抑制不合理需求。研究完善用户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配套設施建設標準,做好紅線外接入工程與紅線內工程的合理銜接。
2. 福建省
福建版129號文在完善供水價格機制和落實收費公示制度方面有着較為亮眼的表現。強調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供水終端價格與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聯動機制。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至2021年已超過5年未調整水價的地方,要及時啓動水價調整機制,需要調整水價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當水價不能按價格成本監審結果調整到位的,當地政府應給予補貼。與近日印發的新版《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中的部分內容不謀而合。
福建版129號文還十分重視收費的透明度,要求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的有關規定,所有收費項目實行明碼標價,公佈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明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政策依據等,實現清單之外無收費。
3. 江蘇省
江蘇版129號文在二次供水運維管理費方面的規定較具地方特色。E20供水研究中心之前發佈的《二次供水模式研究及價費分析報告》中曾提到過,江蘇省的一些城市對於新建小區,會一次性收取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並逐年納入供水企業收入當中,這樣的做法能夠很好地解決一些後續矛盾。江蘇版129號文在二次供水方面,保留了這條特色做法,寫明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供水企業接收二次供水設施時,向建設單位收取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建設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供水調蓄)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此外,還擴充了清費的範圍,除《意見》中明確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費項目以外,取消供水企業向用户收取的補辦自來水交費卡(證)工本費、自來水復接費。
4. 廣州市
今年9月,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規範我市供水延伸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21〕4號),提供了詳細的延伸服務收費項目表(見下圖),並強調供水延伸服務收費未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這樣的做法是對《通知》中關於“明確可保留的收費項目”相關規定的有效落實,也為後續的具體工作提供了有益指導,為供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成長空間。
5. 合肥市
合肥的129號文雖然未對國家下發的政策原文進行過多完善,但是在推進政策落地的執行力度上較強,層層遞進,明確權責並要求形成可視化成果及時上報,使得相關工作得以快速落實。要求建立工作聯絡機制,安排專人負責此次收費清理工作,於3月5日前報送《專項工作聯絡信息表》,及時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各縣(市)發展改革委要認真開展轄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收費清理工作,清理結果形成工作報告,於4月15日前報送至市發改委;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經營企業要認真組織,全面開展不合理收費清理工作,填報合肥市公用企事業單位收費情況統計表並形成工作報告,於4月15日前報送至市發改委。
129號文引發的“再思考”
自《通知》發佈以來,各地供水企業最為關心的一點就是被清理掉的費用會通過怎樣的渠道被消化,以及可保留的收費項目後續如何配合政府有效落實。想要搞清楚這些問題,不是簡單的進行單點的分析就可以的,而是需要從供水成本、費用、供水價格以及政府、企業、用户之間的關係説起。
《通知》的實質是為了理清費用與價格之間的關係,重構政府、企業、用户三方的關係,遵循主體明確、價費清晰、權責相符,遵循“誰運營、誰負責”、“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在費用界面,更多的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用户與企業之間的買賣關係,政府幹預較弱;在價格界面,政府則佔據主導地位,掌握定價權。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政府對於城市供水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地方政府應為城市基本的公共服務承擔兜底責任,供水企業則主要扮演運營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有責任對城市供水事業提供必要的投入與支持。再加上成本的上漲勢必會傳導至價格,出於民生的考量,價格水平不宜過高,也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E20環境平台董事長、首席合夥人、研究院院長,北大環境學院E20聯合產業研究院院長傅濤曾在《水價二十講》中提出一個十分精闢的“支點理論”:當企業績效作為支點時,政府支付和用户支付分別位於天平的兩端。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為前提。
供水成本從廣泛意義上來講,就是城市在供水服務方面投入的成本,這其中便包含了政府和供水企業雙方的投入,兩者的投入邊界始終是行業內的討論熱點。各地除了需要明確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專項資金的供水建設工程和支付標準外(如上海),如供水價格無法按照有關政策及時調整到位,則政府層面也需配套相應的補貼機制,以保障城市供水的可持續發展。
建立完善的供水價格機制也是十分必要的,能夠為清理價費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使得供水行業仍可保持健康運轉。《通知》當中雖然明確了要完善供水價格機制,但對於地方而言簡單的轉發是不夠的,需要將其落到實處,制定具體的價格機制完善方案,設定清晰的價格調整啓動條件與週期,比如福州的做法。
講完了價格,我們來講講費用。費用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能進入價格的費用,一種是可以進入價格的費用。
不能進入價格的費用主要指的是《通知》中提到的延伸類服務,獨立於傳統意義上的供水成本與價格,由供水企業會單獨向用户收取。各地需要在明晰具體服務內容的基礎上推進公用事業市場化發展,比如廣州。除此之外,還需儘快對市場化競爭程度不高的服務內容提供具體的政府指導價格,在推動供水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同時也要兼顧公眾的合法權益。
可以進入價格的費用則是指《通知》中提到的接入工程和二次供水等環節,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部分,可計入供水成本通過調價彌補。但無論是從《通知》還是各地版的129號文看來,接入工程費用分為按規定由政府承擔部分和需企業承擔部分,具體是如何劃分的在各地政策中均未找到明確的説法,還需進一步説明,不然可能會成為一筆“糊塗賬”,與《通知》的發佈初衷相違背。
另外,各地在執行《通知》時還需進行理智的判斷和思考,充分結合當地的實際背景,尋求中央政策與地方實踐之間平衡點,避免盲目搬運。比如前文提到的江蘇省,在二次供水運維費方面適度保留地方特色做法,避免對供水行業的後續工作產生較大沖擊。此外,我們也需認真思考哪些費用經由價格消化是科學合理的,哪些費用可能更適合向特定的用户直接收取。
供水需要屬於自己的129號文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雖然同屬公用事業,但是各自的成本構成以及價格機制均有所區別,中央層面出於宏觀統籌的角度出台了《通知》,劃定了大的原則。但是站在地方的角度來説,其思考的出發點和側重點會有所不同,需要結合當地政策基礎、社會背景以及供水行業特性,可細化和完善的內容較多,如具體明確可保留的收費項目、完善需取消的費用清單、搭建因地制宜的水價調整機制和供水服務質量體系等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出台工作方案細則,如與其他公用事業混在一起,則較難理順。因此,各地供水企業還需進一步協助政府,推動具體政策的落地,以便將清費順價的工作落到實處,交上一份漂亮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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