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琳
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對於欺詐發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對個人的罰金取消非法募集資金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上述規定是在遏制證券違法、打擊證券犯罪方面的一個大跨越,是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建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有力舉措。近年來,證券市場違法時有發生,且相當一部分違法行為十分嚴重。一方面,因為監管力度加大,使隱藏在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得以暴露和查處,帶來證券違法案件的增多;另一方面,因為對證券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難以對證券違法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導致一些企業和個人總想通過違法獲取高額利益,且確實有一些違法主體通過違法獲得了很大的利益。
有鑑於此,必須對證券違法的刑罰內容進行調整,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的刑罰力度。只有“罰”的力度加大了,違法需要付出的代價大了,才有可能使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衝動得到遏制。
新的刑法修正案對證券違法的刑罰調整,力度相當之大,不僅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刑罰上限明顯提升,對違法主體及其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幅度也大幅提升,大多取消了處罰上限。一旦違法,從違法責任人來講,可能就會真的“一輩子完了”。對違法主體和責任人,還可能會因為經濟處罰而傾家蕩產。對違法者來説,這樣的違法成本當然需要掂量掂量了。
總體而言,發達國家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理就是一個字——嚴。正是因為“嚴”,才使得多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不敢輕易涉及證券違法,而從內心裏敬畏涉及證券市場的一切法律,願意主動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比如,今年瑞幸咖啡在美國證券市場遭到重罰,説到底就是不敬畏法律、不敬畏市場的結果。
再看近年來國內多起欺詐發行案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違法成本太低,法律難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這個最大的利益主體,大多沒有在違法後受到最有力的懲罰。在這樣的情況下,調整證券違法的刑罰內容顯得極其重要。
經審議通過的新的刑法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再發現證券違法行為,將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執行,證券違法主體和責任人需要付出的代價將大幅提高。
執法主體一方面要更加嚴謹地梳理違法線索,調查犯罪事實,提供違法證據,以便於司法部門能夠更好地對違法主體和責任人追究責任。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極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違法而面臨很長的牢獄之災和經濟處罰,出現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另一方面,要真正説幹就幹、説做就做,不能有任何惻隱之心,而是嚴格依法查處、依法懲罰,切實讓違法者感受法律的尊嚴,讓其他正在違法或想違法的人能夠歇手,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讓證券市場能夠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
管理層反覆強調,要提高直接融資佔全部融資的比重。證券市場是直接融資最好的平台之一,也是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過依法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一個真正健康有序的證券市場必將呈現在投資者面前,更加有力有效地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和展示形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