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花25萬買“特價車”,開不了能否三倍索賠?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綜合

花25萬購買“特價車”,事後發現配件損毀,車輛無法上路,能否三倍索賠?近日,集美區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案件。

消費者阿東花了約25萬元,向廈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一輛市場價超40萬的黑色吉普大切諾基“粉塵車”(粉塵車即受天津港爆炸粉塵影響的車輛,存在一定瑕疵)。臨近提車之際,阿東發現案涉車輛缺少一些重要配件,致使車輛無法交付使用。阿東以欺詐為由,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並賠償購車款的三倍損失。

法官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結合買賣雙方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案涉車輛的市場價約為40萬至50萬元,但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購車款僅為25萬元,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合同中明確約定車輛為粉塵車,並結合聊天記錄,認定東東對案涉車輛的狀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

因此,法院綜合本案證據認為賣方在主觀上並不存在欺詐心理,未支持消費者關於三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賣方無法提供合格車輛,導致車輛實際無法上路使用,致使消費者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關於解除合同並退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説,車輛用於交通出行,涉及到個人人身安全,消費者應當通過正規途徑購買車輛,切忌貪圖便宜。此外,在購買商品時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審慎購買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商品,尤其是大宗消費,交易時應對交付的產品質量、使用期限、配置等仔細確認。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