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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汽車合同糾紛敗訴 買鋰電池未付尾款判賠付8326萬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日訊 (記者 馬先震 孫辰煒)日前,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與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汽車”, 600006.SH)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東風汽車向原告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公司”)支付貨款7044.42萬元(70444174.40元)及賠償違約金1281.92萬元(12819182.94元);共計8326.33萬元(83263347.34元)。

  2021年3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與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浙07民初124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法院認定,2019年4月1日,原告物產公司與被告東風汽車簽訂採購合同一份,東風汽車向物產公司購買單價為23416.625元/箱、規格為15.1075kwh的鋰離子動力電池8000箱,總金額暫估為人民幣1.87億元(187333000元,含13%的增值税),由物產公司在合同簽訂後45天內向東風汽車交貨,同時雙方約定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約定,乙方物產公司在指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東風汽車發貨,東風汽車於2019年4月18日在其SCF系統確認收貨,並在2019年4月底出具收貨確認函確認收到貨物。物產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向東風汽車開具金額為1.45億元(145031974.4元)的增值税發票供東風汽車掛賬。東風汽車於2019年4月23日、4月29日分別向物產公司支付貨款3500萬元、4200萬元,合計7700萬元。

  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補差協議,確認就上述採購合同中“電池尾款”的結算事宜的最終採購單價、總金額、到貨款部分金額,剩餘尾款部分金額共計4230.10萬元,補差金額4230.10萬元。2019年6月29日,物產公司向東風汽車出具金額為4230.10萬元(42300999.99元)的增值税發票,但東風汽車此後一直未支付剩餘尾款。

  2019年12月5日,物產公司、東風汽車及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卡公司”)簽訂《補充協議1》,約定,針對物產公司、東風汽車簽訂的上述採購合同及補差協議及物產公司與伊卡公司的合同,東風汽車應付物產公司部分貨款,物產公司應支付伊卡公司貨款3988.38萬元(39883800元),三方同意物產公司將上述對東風汽車享有的債權中的部分尾款3988.38萬元轉讓給伊卡公司,由東風汽車向伊卡公司履行該貨款債務。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物產公司向東風汽車的銷售金額為1.87億元,東風公司尚欠付物產公司貨款7044.42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合同的權利、義務均針對合同雙方,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購銷合同系物產公司、東風汽車雙方簽訂,關於付款條件和義務已明確。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雙方就電池的最終採購價達成一致協議,按照購銷合同約定,在物產公司向東風汽車開具相關增值税專用發票供東風汽車掛賬後5個工作日內,東風汽車即應履行付款義務,2019年6月25日,物產公司向東風汽車發送説明函,對東風汽車就差價部分電池款的支付義務予以寬限,但明確要東風汽車於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對該差價的結算。綜上,東風汽車至遲應於2019年12月30日支付該電池尾款。

  此外,東風汽車就電池質量提出了意見。經查,東風汽車收到貨物後三日內未提出質量異議,此後亦未在合理時間內就電池質量提出意見,僅憑其單方委託所得的鑑定意見就整批電池所提抗辯,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綜上,東風汽車應按合同約定及物產公司的承諾支付案涉電池到貨款及電池尾款7044.92萬元。

  關於此案違約責任,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明確約定了相關內容,東風汽車延期支付貨款,應按約支付相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的計算,經查,電池到貨款應付1.45億元,餘款6803.20萬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東風汽車應承擔違約金1281.92萬元。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判決由被告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044.42萬元;由被告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賠償違約金1281.92萬元(暫算至2020年5月15日,此後以未支付的貨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計算到實際履行完畢之日);駁回原告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7632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1387元,由被告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61245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風汽車成立於1999年7月21日,註冊資本20億元,於1999年7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2.02億股,持股比例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