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瞭望 | “草包支書”事件的警示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綜合

  無論是社區管理還是行政處罰,凡事都要依法依規,倘若放任權力濫用,突破法治底線,遲早都要翻車

  幹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行使公權力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人民服務

  各級黨員幹部應以此為戒,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改進工作方法,增進幹羣關係,同時要加強自我約束,自覺接受羣眾的監督

  文 |《瞭望》新聞週刊記者 劉娟 魏雨虹

  因社區不開業主大會就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貴州畢節某小區居民任女士在微信羣中説社區支書是“草包支書”,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從貴陽跨市帶走並行政拘留3日。

  1月26日,畢節市公安局發出通知,經審查,該傳喚程序違法,依法撤銷七星關分局對任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七星關分局依法處理後續相關事宜。案件涉及的派出所所長及辦案民警已停職接受調查。

  關於是否有違反法律和紀律的行為,是否涉及關係案件和人情案件,當地紀委監委已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句“草包支書”的批評,引致一幕“捉拿歸案”“跨市抓人”的活劇,引發廣泛關注。其中有哪些需要釐清的關鍵問題,《瞭望》新聞週刊記者進行了調研。

官方裝聾作啞理應依法追責     蔣躍新圖/本刊

  釐清四個法理問題

  2020年9月5日,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業主任女士在小區業主羣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社區劉支書以“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回應。

  於是,任女士在另一個業主維權羣裏截屏轉述了劉支書的話,並跟了一句:“看這個草包支書怎麼説的。”

  2020年11月3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派出警官,來到任女士的居住地貴陽,將任女士戴上手銬,一路4小時,帶回畢節,行政拘留3天。理由是任女士在社交媒體裏説的“看這個草包支書怎麼説的”,公然侮辱了劉支書。

  隨後,任女士向公安局法制大隊申請複議,並向各個渠道投訴。

  此事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後,1月26日晚,畢節市公安局通報稱;“經複議查明:任某在微信羣侮辱他人的行為存在,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後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處理,任某拒絕配合,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遂進行異地傳喚。經審查,該傳喚程序違法,依法撤銷七星關分局對任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七星關分局依法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一句“草包”能否構成被“跨市傳喚”“捉拿歸案”?記者梳理發現,對於這一事件,有4個關鍵點需要釐清:

  第一問:任女士在業主羣中提出的質疑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民法典中關於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決定權的相關規定?

  該事件中,任女士對小區新換的物業公司不滿,認為小區業委會沒有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

  任女士的質疑是否合理?陝西聖拓律師事務所周明濤律師解釋説,依據民法典,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經面積及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會,經參會面積及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方可通過。因此,任女士提出的質疑合情合理,符合民法典中關於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決定權的相關規定。

  那麼,業主大會該怎麼開呢?福建省泉州市公司法務研究會會長李維真解釋説,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但若是存在以下三種情況,即:1.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2.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也就是説,業主大會是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的。

  而在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三者間的關聯與分歧的調和中,社區居委會則應發揮重要作用。在小區業主開展免去業主委員會組員、舉辦業主委員會、辭退物業管理公司等實踐活動中,社區居委會起着關鍵的融洽功效。

  多位受訪專家告訴記者,從法理層面看,社區居委會對小區物業負有協管職責,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方可通過。社區支書個人是無權決定是否要召開業主大會的。

  第二問:一句“草包書記”是否構成了公然侮辱?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草包”有兩種解釋,其一是“用草編織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個則是“裝着草的袋子,比喻沒有學識本領的人”。

  行政拘留罵劉支書“草包”的任女士,畢節公安處罰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對此,周明濤認為,“草包”一詞,屬於羣眾對社區領導工作不滿的“評價”,更像是一種吐槽行為,不屬於“侮辱”。“評價有正有負,負面評價必然會對被評價者的人格或者名譽造成不利,但不能把負面評價認定為侮辱或惡意性攻擊,因此,將該行為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侮辱顯然不妥。”

  在多位受訪法律工作者看來,“草包”一詞,並非正面評價,對被稱謂人會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但如果將這樣輕微不當言辭歸入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顯然是過度了。

  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公安局應準確把握侮辱、誹謗公訴案件的管轄範圍及基本要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對於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

  據此,任女士罵“草包支書”是否構成侮辱,應屬於自訴案件。劉支書正常的途徑應是向法院起訴。此案中,警方的立案和處罰都缺乏事實依據。

  第三問:異地傳喚被認定傳喚程序違法,到底違法在哪兒?

  多位受訪法律工作者向記者解釋,行政傳喚是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為了查明案情,通知違法嫌疑人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一種執法手段。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民警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繫,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

  而且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在這一事件中,按照任女士的説法,當地公安局諸多行為都有問題。比如,警方跨市傳喚、相關警員未穿警服,錄口供超時,無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沒有在下達拘留通知後24小時聯繫當事人家屬等。

  畢節市公安局在1月26日撤銷對任女士的行政處罰決定時,明確提到涉事派出所“傳喚程序違法”。

  受訪法律專家説,如果畢節警方想異地傳喚的話,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貴陽當地公安機關聯繫,在貴陽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因此,其異地傳喚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楊恩雄律師認為,畢節民警使用手銬將任女士帶走,也存在一定問題。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應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原則。在這一事件中,民警使用警械將任女士銬走,違反了警械的使用原則。

  第四問:是否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等違法違紀問題?

  在這一事件中,社區支書、小區業主、派出所民警是三個關鍵詞,而隨後卻演繹出很多枝蔓:

  據媒體報道,任女士提出:劉支書的丈夫是七星關分局警察,所以當地公安應當迴避。劉支書則回應:“丈夫雖然在公安局工作,但她回家從不説自己工作上的事情,丈夫也並不清楚自己報警的事情。只是在任某行拘三天釋放出來那天,一個同事問他,他才知道。”

  而1月26日畢節市公安局的警方通報説:劉支書“前夫趙某系七星關分局民警,已於2014年7月10日離婚”。

  涉事社區支書的前夫為當地民警,他在這起事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否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等問題,是否存在濫用警權的問題,存在關係執法、選擇性執法?

  對此,楊恩雄説,根據刑法,構成濫用職權要符合3個條件:一是,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三是,造成重大損失。如果劉支書通過私人關係向公安局相關幹警打招呼,要求依據這句“草包支書”處理任女士並導致任女士被拘留,那麼,該情形則滿足上述前兩個條件。

  目前,對於是否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等違法違紀問題,七星關區紀委監委已經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相信隨着調查的深入,一定會真相大白。

  權力不能這麼用

  一句“草包支書”引發的輿論,仍在繼續發酵。

  “因為羣眾一句負面評價就惱羞成怒、跨市強制傳喚,這是權力任性的行為。”北航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説。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這一事件,從側面反映了人們對公權私用、濫用的擔心。

  一方面,作為社區的支書,聽取業主意見、回應業主疑問和不滿都應是分內之事。而這一事件中,面對羣眾的關切和質疑,劉支書做出的回應沒有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工作方式敷衍應付。

  當羣眾吐槽時,劉支書選擇了報警,這種使用公權力的方法很可能擴大矛盾。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國家強制力的行使者。現代法治原則之下,國家強制力,對公民個人、對公民個人間產生的民事關係或者輕微人身衝突,都應堅持“謙抑原則”。換言之,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因此,警方的執法權不能越權、濫用。此案中,警方跨市抓人、拘留等不當行為,屬於對警力、對公權力的濫用,侵犯了羣眾的合法權益。

  多位受訪專家分析,個別作風不正的幹部有一個共性,從近期在防疫中要求特殊化待遇的大連“王主任”到如今畢節被吐槽為“草包”的“劉支書”,就是沒有清醒認識到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幹部行使公權力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人民服務。

  用權動機不純,“動作”就容易變形。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建部教授戴焰軍等受訪專家認為,除了濫用權力耍官威之外,還要警惕利用特權鑽空子、權力越位、瀆職失職,甚至權力變現貪污腐敗等幾種權力任性的變形。

  “任性用權,既會損害人民利益,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也會影響治理效率,使正常工作難以推進,甚至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戴焰軍提醒説,黨員幹部要樹牢正確的權力觀,處理好公私界限,避免犯公權私用之錯。

  一堂黨員幹部的公開課

  從黨員幹部如何正確對待羣眾批評到公權力如何避免私用,“草包支書”一案,也是黨員幹部的一堂公開課。

  “從這一事件可以看出,當前有的基層幹部還不善於在羣眾的監督下工作,不會正確地對待羣眾的批評。”莊德水説。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劉支書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坦然面對。

  當聽到羣眾差評時,劉支書首先應反省自己在處理工作與問題時,程序上是否遵循了相關規定和法規。

  具體來看,首先,當羣眾提出不召開業主大會“一言堂”換物業是否合理的質疑時,劉支書不應作出“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等回應,而應查詢民法典、《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依法依理作出回應。

  其次,當矛盾激化,羣眾產生情緒時,劉支書應將維護幹羣關係放在第一位,保持冷靜並作出相應的解釋,而不是直接“堵”上一句“你認為不合法可以去起訴”。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幹部應彎下身子聽取羣眾的意見、訴求,將羣眾批評作為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提升為羣眾服務水平的契機。

  對於羣眾的意見,要耐心聽取,羣眾提出的正確意見,要及時回應解決;羣眾提出的疑問,如果自己不熟悉、不瞭解,應該在第一時間查閲相關政策法規,想辦法解決;如果羣眾只是因不滿意而有情緒,黨員幹部也應該有能包容、能理解的度量和善化解的能力,而不是打壓批評和提出批評的羣眾。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建部教授曹鵬飛認為,黨員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接觸最多的就是羣眾,心裏裝的最多也應該是羣眾,只有把以人民為中心切實落實到作風、服務的每件小事、每個細節中去,才能贏得羣眾的尊重和支持。

  莊德水提醒,黨員幹部要主動加強自我監督約束,及時汲取反面教訓,釐清權力邊界,時刻保持頭腦清醒;同時也要紮緊制度籠子,強化外部監督,厚植風清氣正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