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去上廁所,本來是再正常不過的事。近些年這已經成為職場人摸魚的常見方式,甚至有了“帶薪拉屎”的説法。意為工作想偷懶的時候就去上廁所,明明5分鐘能結束卻硬要去20分鐘。王某因為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太長而被公司解僱,他連續10天每天在廁所待3-6小時,最終被公司以《員工手冊》條例解僱。
人有三急,上班族工作時間去廁所,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從網友們對此話題的議論中可以看出,“帶薪蹲坑”成為一部分“摸魚黨”躲避工作的套路,於用人單位而言,如何既保障員工上廁所的正常權益,又防止員工以此為由“摸魚”?實際上,這是個法律問題。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網友熱議:別人是上班偷閒摸魚,這是上廁所順便上班
王某於2006年4月進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腸疾病在醫院進行手術,2015年1月傷口癒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開始,王某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為3至6個小時。據記錄,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計22次,每次停留時間為47分鐘至196分鐘。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長時間停留廁所事宜同其溝通,並對溝通過程作書面記錄。在徵得公司工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於當日作出《懲罰解僱通知書》,以《員工就業相關規則》第一部分“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遲到、早退、未經允許因私離崗一個月內累計達15次或一年內累計達25次時”的規定,決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間的勞動關係。
王某的案例引發網友熱議,5月24日,瀟湘晨報晨視頻開啓投票:員工因“帶薪拉屎”時間過長被解僱,你覺得上廁所時間久是偷懶摸魚還是合理需求?截至25日下午3點,投票結果顯示,參與投票的超五成網友認為上班時間長時間“帶薪拉屎”屬於合理需求。
有網友直言,“去廁所次數多可以理解,一次蹲半個小時也可以理解,但是三個小時是怎麼做到的”,也有網友調侃,“別人是上班偷閒摸魚,這是上廁所順便上班”,也有網友表示,“如果確實身體不適可以請假,這樣每天待這麼久,不大合適”。
禁止“帶薪蹲坑”能寫進公司制度裏嗎?律師分析
焦點一:禁止“帶薪蹲坑”能寫進公司制度裏嗎?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沁涓介:規章制度是《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賦予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而單方制定的制度。良好的規章制度對於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提升企業管理水平,保障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規章制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佈程序合法,即為有效。就像老百姓要遵守法律規定一樣,在公司內部,公司管理層與員工均應遵守合法的公司制度。
在本案中,王某長時間停留廁所的行為顯然屬於企業員工管理極其少見的情況,企業規章制度也不可能對員工每天如廁時間進行限定規定。但是,王某每次在廁所停留時間為47分鐘至196分鐘,明顯超過員工正常如廁時間,佔用了大量工作時間,確實會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王某未提供相關病歷依據,也未向公司申請病假。因此,法院對王某行為屬於“因私離崗”的認定並無錯誤。
焦點二:企業該如何把握保障正常如廁與防止帶薪蹲坑的平衡?
馮沁涓表示,對於類似王某“超長如廁”行為,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並非不保障員工權利。如員工患病可以向公司請病假,在法定病假期內,公司應當同意員工休病假申請。本案王某可以提前與公司溝通是否請病假,做好工作交接。
當然,公司在員工管理過程中一味強勢也並非好的方法,給予特殊情況員工理解、包容與關懷對於構建和諧人資關係,提升工作效率更有積極意義。
類似社會生活千變萬化,法律永遠不能將方方面面囊括其中,企業規章制度通常只能對常見情形進行具體列舉規定,而無法涵蓋企業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所有特別少見或意外情況。如若遇到少見情況,企業可以根據該事例結合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加以判斷並予以處理。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爆料、維權通道:應用市場下載“晨視頻”客户端,搜索“幫忙”一鍵直達“晨意幫忙”平台;或撥打熱線0731-85571188。政企內容服務專席1917669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