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工信部發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609號建議的答覆,對國內四輪低速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標準化工作及發展方向進行了回覆。
工信部指出,《四輪低速電動車標準》草案已完成,將繼續紮實推進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加快低速電動車標準制定,進一步健全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税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於此同時,也明確了電動三輪車的屬性,即電動三輪車為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原文部分摘錄如下:
關於老年電動代步車的建議
老年電動代步車,泛指行駛速度較低、不符合相應類別機動車標準、未納入機動車管理的四輪低速電動車,市面上也稱之為“老年代步車”“殘疾人助力車”等。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低速電動車應歸為道路機動車輛,但這些車輛沒有按照國家對機動車管理的要求辦理市場準入,駕駛人和車輛也沒有實行證照管理。
大部分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不具備機動車生產資質,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多以“老年代步車”等名目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和上路使用。
但因其購置價格低廉、使用成本較低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國內三、四線及以下城市或農村地區等短距離出行的需求,近幾年在部分地區有所發展。
為進一步加強四輪低速電動車管理,經報請國務院同意,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於2018年11月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速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通知》發佈以來,山東、江蘇、河南、河北等重點地區已經組織開展了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摸底調查和清理整頓,先後建立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相關治理工作,規範低速電動車行業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關於四輪低速電動車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專家、重點企業開展了多次討論,各方已達成“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區域內使用、安全和環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識,形成了《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標準草案,已於2019年9月獲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目前正在加快標準編制工作。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紮實推進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加快低速電動車標準制定,進一步健全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税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
關於電動三輪車的建議
根據2017年發佈的GB7258《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關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為電動摩托車。據此,電動三輪車應歸屬電動摩托車範疇。
我國已制定發佈多項電動摩托車標準,目前還在不斷制修訂和完善。其中,《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18)標準提出了電動摩托車的基本要求,《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GB24155-2020)着重對安全方面作出了規定。
2018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0號令),《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同時廢止,優化了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