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被家長舉報!一商家被罰款10000元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綜合

今年4月27日

富陽區市場監管局春江所

對一商店開出“罰款一萬元”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因是——

該店向一名13歲的未成年人

出售了一包香煙

△涉案香煙

今年4月12日,區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向區市場監管局春江所反映,該局接到市民夏先生投訴舉報,稱春江街道某商家向他上初中的孩子出售香煙。

接到舉報後,春江所執法人員先後查閲了相關視頻監控錄像、商家煙草管理系統訂單、支付寶支付訂單,並詢問了消費者和證人。

證據材料證實:今年3月19日下午,身穿校服的夏某某和同學張某某來到這家商店購買香煙,店員趙女士在未查驗任何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向孩子出售了一包36元的利羣香煙。

△執法人員調查現場

執法人員表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在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商家知道這個道理,也都能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但也有極少數商家為了多賺一點錢,喪失基本的商業道德,明裏暗裏向未成年人出售捲煙。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執法人員認為商家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對該商家作出責令整改並罰款一萬元的處罰。

△處罰決定書截圖

新聞延伸

2018年,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一家向未成年人售賣香煙的商家罰款三萬元,這是全國首個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被罰的案例。

來源:央視新聞

【相關法律】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法律依據: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製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草專賣法總則第五條明確規定: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漫畫 王懷申

來源:富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