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兩部門聯合印發 基本醫保關係轉移 接續暫行辦法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綜合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管理,促進參保人員基本醫保待遇連續享受。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明確了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範圍、線上和線下申請方式、辦理流程、有關待遇銜接等。

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明確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户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並按照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辦法還對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二是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三是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法強調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具體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要求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