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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檢談民法典溯及既往效力

由 童豔紅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社北京12月7日電 (記者 張素)民法典施行在即,原則上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這並非絕對原則。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7日在北京表示,依據相關法律或法理還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

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上,張雪樵説,一是“有利溯及”的例外,二是“法律漏洞補充”的例外。“有利溯及”來自立法法規定,指的是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根據民法典規定,在其施行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九部法律將廢止。

“在新舊法律交替時期,可以將新法的規定用於填補舊法的漏洞。”張雪樵説,民法典中有五類新規定可以從“將來時”轉化為“現在時”,即:具有公法性質的強制性;創設性或者擴充性民事權利;與禁止性基本原則一脈相承;對原規定進行細化或者補充;對空白領域的新規定。

他還説,有三類規定可以從“現在時”轉化為“過去時”,即:刪除或者重大調整後更有利於權利保護的原規定;已經滯後於社會發展現狀而難以適用的原規定;商法等單行法中與民法典制度相沖突的現行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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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