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3月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若一)記者今天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職能,激發市場創業創新活力,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與《條例》3月1日同步施行。
據瞭解,《條例》是我國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統一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實施細則》制訂的思路與《條例》保持一致,統一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方便羣眾高效辦理登記,建立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市場準入制度。
目前,《實施細則》包括總則、登記事項、登記規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歇業、註銷登記、撤銷登記、檔案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12章、82條。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通過共性條款加個性條款的立法安排,對設立、變更、歇業、註銷等登記所需材料及辦理要求作出規定。其中,歇業是根據《條例》新增的制度內容,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休眠”。
《條例》明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終止歇業後,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實施細則》在條例的基礎上,明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並要求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
為確保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形成制度閉環,《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實施細則》進一步提示,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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