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野生動物 黃島檢察院公益訴訟構築司法“保護盾”

來源: 信網責編:伏儀 2021-12-03 22:13:37

信網12月3日訊(記者 王琪)青島市黃島區依山傍海且氣候温暖濕潤,野生動植物資源極其豐富,然而,近年來非法狩獵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時有發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資源安全受到威脅。

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在依法辦理危害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同時,靈活運用公益訴訟手段,與刑事檢察、行政監管相互補位、相互協同,為野生動物提供了全流程保護。2020年以來,該院共辦理涉及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9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7件,行政公益訴訟2件,全力構築起野生動物司法“保護盾”。

靈活運用檢察聽證 宣傳教育兩手抓

公益訴訟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職能,羣眾知曉度還不高,訴前聽證一方面可以讓當事人充分表達觀點意見,另一方面可以充分釋法説理,促使當事人更加自願認賠認罰。同時,為提升辦案效果,該院在辦案中不拘泥於傳統聽證形式,力求通過創新聽證形式起到以案釋法、宣傳教育的作用。

在辦理潘某某非法狩獵民事公益訴訟案時,瞭解到當地村民並不知道涉案野生動物為國家保護動物,於是辦案人員將聽證會開到了案發地,並邀請該村人大代表、村委成員、鎮街代表擔任聽證員,邀請當地村民進行旁聽,讓更多羣眾瞭解法律規定和生態保護意義。就協助市院辦理的三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召開集中公開聽證,邀請人民監督員和律師代表擔任聽證員,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主動釋法説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積極引入專家外腦 為公益訴訟“支招”

非法狩獵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行為不僅侵害野生動物資源本身,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如果僅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提起公益訴訟,不僅起不到懲罰作用,還有違公益保護的本意,但實踐中對生態環境損失的鑑定一直是困擾檢察機關的難題。在上級院的指導下,該院積極引入專家“外腦”,委託有資質的專家從涉案野生動物的遺傳資源價值、生態服務價值等方面分析危害野生動物行為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並出具評估意見,彌補了“鑑定難”的空缺,為公益訴訟案件成功辦理提供了“智慧支持”。

與當事人達成訴前和解節省司法資源

對於一些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案件,在法律框架內依託專家評估意見與當事人達成訴前和解,確定賠償方式和給付期限,再由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加以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在訴前和解時,不能就行為人造成的生態損失數額進行和解,和解內容只是針對不同案件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和給付期限。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賠償能力不足,為了促進生態資源的恢復和保障執行效果,可以讓當事人採取以勞代償、增殖放流等方式折抵部分或全部賠償金,恢復受損生態,這樣既提升了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效率,又節約了司法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

推行以勞代償機制 實現生態環境功能替代性補償

非法狩獵案件的當事人多為農民,賠償能力不足,如果僅追求懲戒作用,不僅會影響執行效果,還無法實現修復、補償生態環境的目的。在辦案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探索推行以勞代償機制,由當事人提供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公益勞動來折抵賠償費用,改變以往一辦了之、一訴了之的簡單處理方式,實現了從“破壞者”到“守護者”的轉變,同時也避免了強制執行對家庭困難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彰顯出司法温度。辦理的潘某非法狩獵案件,採取讓潘某在村裏發放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手冊、做護林巡山員的方式折抵賠償金。

實踐中,青島市檢察院與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會簽了《關於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工作的暫行辦法》,明確了協執單位選定、勞務代償方式、工時、期限等具體問題,避免流於形式,為勞務代償探索提供了“樣本”。

關注涉案野生動物救助與保護 提供及時全面的司法救濟

辦理的野生動物案件很多都涉及活體動物,例如輻紋陸龜、蘇卡達陸龜、灰鸚鵡等國家重點保護動物。這些活體動物很多是外來物種,不具備就地放生的可能性,那麼涉案動物被扣押後何去何從?這也引起了辦案人員的關注。通過查閲刑事卷宗並與公安機關溝通了解到,涉案活體動物均由青島森林野生動物園救助、寄養,於是辦案人員走進動物園,詢問其工作人員,瞭解涉案野生動物的救助情況和寄養費用,並將上述費用與野生動物脱離自然期間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一併作為訴訟請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協助上級院在動物園舉行聽證觀摩活動,邀請新聞媒體和聽證員參加,通過釋法説理和向公眾展示野生動物的救助情況,提升羣眾保護野生動物意識。

[來源:信網編輯:伏儀]

青島市黃島區依山傍海且氣候温暖濕潤,野生動植物資源極其豐富,然而,近年來非法狩獵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時有發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資源安全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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