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觀平:完善煤價形成機制不是重返政府定價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對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煤炭價格合理形成作了部署。有觀點認為,煤炭價格自上世紀90年代逐步放開由市場形成,此次明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意味着政府要對煤炭價格進行直接管理。

事實並非如此。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煤炭價格逐步放開並由市場形成。多年來,國家不斷完善煤炭市場機制,但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煤炭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加之投機炒作等行為,部分時間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導致煤炭價格大起大落。特別是去年四季度以來,煤炭價格脱離供需基本盤,短期內大幅飆升,影響了煤電企業穩定生產,對經濟運行帶來了損害。

一方面,各方迫切希望國家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防止煤價大起大落,引導煤價在合理區間運行。另一方面,從多年市場運行情況看,煤炭市場價格客觀上存在一個合理區間,當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時,煤炭產供銷儲就能夠平穩運行,煤炭、電力上下游就能夠實現協調發展,反之,對上下游行業都會帶來負面影響。

此次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提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既不是重返政府定價,也不是放任自流,而是通過建立價格區間調控機制,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也就是説,當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內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放手讓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形成價格,政府監管要“到位不越位”,不得進行不當行政干預;一旦價格超出合理區間,則立即採取調控監管措施,促進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

事實上,明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強化區間調控,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比如,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從這個意義上看,及時對煤價提出合理區間並進行區間調控,也正是政府的法定職責所在。

在當前國際能源供需形勢錯綜複雜的背景下,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既是煤炭行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經濟平穩增長的重要支撐。

當前,我國煤炭供應和價格總體平穩,電廠存煤也處於歷史高位,為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此時釋放國家加強煤炭市場價格監管的明確信號,穩定了行業及市場的發展預期,有助於更好地發揮煤炭作為基礎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動上下游行業協同發展,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金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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