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拒讓座,老人打其耳光後倒地身亡,年輕人是否需要賠償?
【案例】
2013年3月4日,年輕小夥子李某收拾好東西,從家裏出發,準備去親戚家,出門後,他在公交站等公交車,不久,便很順利地上了公交車,並且很幸運還有最後一個座位,他一屁股坐了下去。公交車剛開了沒幾個站,便上來了一個老爺爺。
老爺爺鬍子白了,看起來已經有很大的歲數了,老爺爺看上去脾氣不是特別好的樣子,上來後,便直奔小夥子李某的座位上去,可是李某並沒有讓座的意思,老爺爺見李某不讓座。
這時,脾氣上來了,便生氣地打了李某一耳光,馬上,自己便倒了下去,車上的人一看,老爺爺已經死亡了,此時李某有點慌了,李某是不是要賠償呢?
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尊老愛幼是人類敬重自己的表現,每個人都有小的時代,也都有老的那一天,因此,現在的尊老就會蠃得將來別人對您的尊敬。
我們在愛護自己的子孫的同時,也應該將愛施捨於他人,形成一種互敬互愛的良好局面,這才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應有狀態。
犯罪是行為,無行為就沒有犯罪。年輕人不讓座是受道德規範約束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老人打年輕人耳光者值得評價的違法行為,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導致自己的法益受損。
無論如何也可能歸責於他人,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老爺爺的死與李某不讓座的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自己的過錯導致死亡只能責任自負。
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構成:違法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及過錯。年輕人不讓座為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不能評價為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僅因年輕人不讓座,老人打年輕人耳光後死亡,年輕人無須承擔責任。年輕人不須承擔侵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
接下來我們再來普及一些社會知識。我國可以説是禮儀之邦,在我國,禮儀還是很重要的,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範。
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築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範,它是國家領導者和貴族等一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禮在中國古代為主要的法規範。
我們常把道德與法這四個字聯繫在一起,人們進入法治社會之後,道德規範不再有強制的效力,而違法行為將會承擔於已不利後果,法靠國家制制力保障其實施,而道德靠人們自覺履行,違反道德的行為只能受到良心及輿論的譴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