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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典中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現在這一條款將在北京加快落地。6月5日上午,北京市委社工委、市民政局新聞發佈會上透露,今年下半年將啓動見義勇為相關立法調研,提出修法建議,根據新頒佈的民法典增加見義勇為免責條款。
民法典中關於見義勇為的免責條款,也被稱為“好人法”條款,是鼓勵見義勇為,消除“好人”見義勇為後顧之憂的基礎性法律保障。現在,民法典正式頒佈,這一條款也理應被高效吸納到地方層面的法律中,增加其執行上的可操作性,也讓其對社會善行善舉的兜底作用,儘快得到最大發揮。
近些年,針對一些見義勇為行為反被訛,或責任認定扯皮,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的現象,各地在相關法律和制度上,都有針對性的回應。如2019年制定的《北京市見義勇為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方案》,就建立了市、區兩級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機制,對京籍、非京籍人員實行統一獎勵標準。2018年,北京還首次實施積分落户政策,為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加20分。
不過,相較於明確獎勵標準,見義勇為責任風險的不確定性,還是成為制約好人“出手”積極性的重要現實因素。一些案件在司法裁決上因缺乏準確而統一的參照標準,往往引發不小的爭議,不僅對具體的當事人造成困擾,也影響到社會對於見義勇為價值和風險的準確認知。
上述現實之下,民法典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就為見義勇為的責任劃定提供了權威標準,為見義勇為可能遭遇的不當風險建立了一道“屏蔽門”,可以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義出手的現實之憂。同時,這也為地方相關條例和法律的修訂完善,提供了更好的支撐。
當然,民法典的免責條款,只是從法律上呵護見義勇為等善舉的一個方面內容。如其中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侵權人和受益人責任作出的清晰劃分,同樣有利於從法律上壓縮人們對“敢不敢扶”、“能不能救”的現實顧慮。這方面的內容在地方條例的修訂中,也應該予以體現。
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北京市相關部門在下半年將啓動見義勇為相關立法調研,提出修法建議,為見義勇為更有力地保駕護航,如此高效行動,深度契合北京打造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的要求,在全國來講,亦未嘗不是一種積極示範。
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尤其是法律對於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責任劃定,更直接關乎對社會公義和道德風尚的守護與引領。在大量的現實案例和警示教訓的基礎上,民法典最終為見義勇為所確立的免責條款,是順乎民心、順應社會正義期待的良法,而要達成善治之效,就應該讓其儘快覆蓋到所有相關的地方法律、條例中去,讓“好人法”以最快速度保護、激勵好人。北京帶了個好頭,其他地方也應該跟上。
□ 羽木(媒體人)
編輯:胡博陽 實習生:張曉雨 校對: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