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記者從臨沭縣人民法院獲悉,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官合法權益,該法院對擾亂司法秩序、侵害法官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現通報4起典型案例,旨在讓社會各界知曉妨礙訴訟秩序、侵害法官權益行為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後果,推動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維護司法權威的良好氛圍。
案例一:姜某維辱罵法官、擾亂辦公秩序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9日8時許,姜某維來到臨沭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因不滿法官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企圖拖延案件執行,在執行局負責人和承辦法官作出合理解釋後,仍多次衝到法官面前高聲斥責,並伴有侮辱性語言,同時挑釁法官,到路口單挑,引起多人圍觀。為維持辦公辦案秩序,法警及時對姜某維進行訓誡,在訓誡過程中姜某維繼續辱罵法官,行為十分惡劣。
處理結果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確保人民法院正常的辦公秩序,臨沭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決定對姜某維拘留15日。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擔負着懲治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的神聖職責。法官是法律的踐行者,是法律權威的守護者。本案中,姜某維在國家機關工作場所,公然對法官進行惡意侮辱、挑釁的行為,嚴重侵害法官人身權益,並造成多人圍觀,擾亂正常辦公秩序,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對姜某維作出拘留的決定,有力捍衞了司法權威,維護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案例二:胡某璽誣陷法官被拘留、罰款案
基本案情
胡某璽的兒子胡某達與王某燕婚約財產糾紛一案,臨沭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8日判決王某燕返還胡某達彩禮折款65000元,王某燕未自覺履行返還義務,胡某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胡某璽聽信他人的“指點”,在網上發帖可以給承辦法官施加壓力,以便儘快執行。於是,胡某璽在某論壇發表貼文,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形下,誣陷司法人員為保護傘,辦金錢案、關係案,給執行法官造成極大困擾,嚴重妨害了司法行為。
處理結果
臨沭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決定對胡某璽拘留15日、罰款30000元。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守好法律底線。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本案中,胡某璽在公共網絡平台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法官,其行為嚴重侵犯法官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人民法院依法對胡某璽作出拘留、罰款的處罰決定,有效維護了法官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職責。
案例三:夏某擾亂法庭秩序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李某增訴被告夏某、夏某玲、劉某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過程中,等待庭審時夏某公然打罵夏某玲,審判人員進行勸阻後,夏某仍不顧勸阻,繼續追打夏某玲,引起法庭秩序混亂,妨礙庭審正常進行,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訴訟。
處理結果
臨沭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對夏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關,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更有利於法官順利開展庭審活動,訴訟參加人和其他人應當服從法官指揮,遵守法庭規則。被告夏某在審判人員勸阻後仍繼續追打夏某玲,夏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妨礙了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損害了法律尊嚴、司法權威,應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四:謝某英辱罵司法工作人員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謝某英代其女兒李某到臨沭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交納子女撫養費5000元,工作人員當場為其出具收款收據。10月28日上午9時許,謝某英再次來到訴訟服務中心,稱法院實際收取其5200元,在訴訟服務中心大吵大鬧且辱罵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將其勸至接待室,經耐心解釋後,告知謝某英法院調查瞭解相關情況後給其答覆,可謝某英仍不聽勸説,返回訴訟服務中心繼續大吵大鬧,坐在地上撒潑不起,嚴重擾亂訴訟服務秩序。
處理結果
臨沭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對謝某英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拘留期間,謝某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回憶起法院並未多收取其200元,是她記錯了,用200元購買了化肥,並書寫悔過書,法院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
典型意義
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是羣眾參與訴訟活動的場所,良好的工作秩序是開展訴訟服務活動的前提條件,羣眾應當遵守工作秩序,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本案中,謝某英作為訴訟活動參與者,在訴訟服務中心大吵大鬧、辱罵工作人員,經解釋説明後仍然不知悔改,嚴重擾亂工作秩序,妨礙了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人民法院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對於維護法院秩序、提升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