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法律,很多人就會想到一條條、一部部的規定。這確實是法律的基本圖式。然而,社會法學派則不同,他們眼中的法律並不是這種印在“紙上的法”、寫進“書本上的法律”,而是“生活中的法律”“實際上的法律”。如社會學法學的主要奠基人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就強調對“活的法律”的研究,“活的法律”,就是指“社會秩序”本身,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儘管這種法律並不曾被制定為法律條文”。
究其實質,“活的法律”“生活實際中的法律”不是別的,實則是對人們行為起實際影響,大家都傾向於遵守、服從或者據此行事的現實規則、行為方式,所以除了正式法律之外,還必然包括“現代社會中的商業性文件”、交易習慣、風俗習俗、自發約定乃至各種各樣的準規則。社會法學派並不是無視正式法律,而是在此之外還看到“法律的多樣性”“多種多樣的法”,看到對社會產生影響和對人們行為起實際調整作用的並不僅僅限於正式法律。這顯然極具啓示意義。
既然現實社會中存在“多種多樣的法”,它們共同對人們行為和社會關係產生形塑、影響,就難免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這既會有好的一面,即相互促進、彼此分工合作,能有效地實現社會目標;也可能存在不好的一面,即這些不同的“法”相互牴牾、衝突,因作用消減乃至正式法律被其他“法”所遏制、架空、取代,致使立法目的難以實現。進行法治建設,讓人們樹立法律信仰,必須注意與善良風俗、其他已在人們心裏紮下根的“法”相配合,才能卓有成效。相應地,也必須防止一些不良習慣、風俗和約定對“法”的影響。
與此同時,要重視與現實執法、司法密切相關的法律的現實效力、有效性問題。法律絕不是制定出來就萬事大吉,更不是有了法律依據、法律指引,人們就會自覺遵守,立法目的就會自動實現。由於法律根本上是一種拘束,所以,有時人們難以自覺遵守,這是人性的本能。一些人會從外在視角看待法律,即通過一段時間觀察,感到違法確實會招致懲罰後,才會真正關心法律而守法。如果沒有違法必究、嚴格執法的現實壓力,法律可能停留在紙上,淪為“紙上的法律”。
由於種種原因,使得法律實施遠比制定複雜。這也使得法律在生活實際中的樣子,與其應當的樣子或者在紙上的樣子,經常不是一回事。社會法學派把人們從法律理想拉回現實,強調重視“生活實際中的法”“在行動中研究法律”。該學派代表人物龐德,更是特別強調法律的實際作用和效果、研究使法律產生實效的手段,“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實現”。也只有重視法的實施,法律的權威才會真正樹立起來,成為其應當的樣子。
總之,“生活實際中的法”,一方面使人們認識到現實生活中像法律一樣起實際調整作用規則的多樣性;另一方面,由於現實中存在“多種多樣的法”,難免使得正式法律的效力受到削弱。因此,必須重視法律的現實效力和嚴格執法問題,注意通過遏制與正式法律相沖突的一些現實因素、風氣的不良影響,建立科學的實施機制,使正式法律得以更好地實施,使立法目的得以更好地實現。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吳元中)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