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管理辦法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6月8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新聞發佈會。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司長郭玉強在發佈會上介紹,民政部正在組織力量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相應的管理服務標準,以提升保障能力。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司長郭玉強。圖片來源:國新辦網站
據介紹,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未成年人監護問題進行了明確。郭玉強表示,長期監護是由民政部門擔任最終監護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五種情形,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孤兒,另一類是在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或者是被撤銷了監護資格,並且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於臨時監護,《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七種情形,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原因導致出現了監護缺失的時候,民政部門負責進行臨時監護。另一類也就是未成年人自身因為遭受性侵、欺凌等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需要進行緊急安置、臨時監護。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長期監護一般由各地的兒童福利機構擔任”。郭玉強表示,臨時監護一般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負責。兩種監護制度相比,臨時監護制度需要解決的問題更加複雜。比如,臨時監護由誰啓動、什麼情況下終止、由誰進行調查評估、臨時監護人與監護人之間的關係怎麼界定等等。
郭玉強指出,下一步,民政部將研究制定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的工作細則,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相關條款進行細化、實化,從政策層面確保未成年人能夠及時獲得有效的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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