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生產銷售注水肉定罪標準

由 司馬盼香 發佈於 綜合

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最高法、最高檢31日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