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綿陽市一駕駛員違規停放車輛被交警處罰。該駕駛員將罰單發朋友圈並辱罵交警,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在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在朋友圈上傳不當照片被刑拘……微信朋友圈絕非“法外之地”,千萬不能發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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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誹謗、辱罵他人
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後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為了泄憤,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佈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據悉,李某發佈的朋友圈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發布的,發佈該朋友圈時他的好友人數有七百人左右。
張某發現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發佈的侵犯名譽信息,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近日,法院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佈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佈道歉消息。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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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發佈“違法違禁品”售賣信息
2019年6月,三人因在朋友圈售賣“水貨”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針劑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民在互聯網上售賣違法違禁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受到《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用户通過個人帳號、羣、朋友圈等產品功能發佈違法違禁品售賣信息屬違規行為;幫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羣轉發宣傳推銷違法違禁品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有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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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造謠、傳謠
2019年5月8日,經湖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證實,微信朋友圈中宣稱“有人販子在名湖豪庭迷暈小孩子”的消息系謠言,於是對兩名散佈不實謠言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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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違規發佈廣告
2020年3月,有人舉報浙江慈溪觀海衞某水果店用於推廣的微信號朋友圈內出現了兩則可能涉嫌違法的廣告。其中一則是2月25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佈的介紹榴蓮的廣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蓮......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廣告字樣;另一則是2月26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佈的介紹奶油棗的廣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廣告字樣。
這樣的廣告違背了客觀規律,抬高了自己的產品,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也貶低了其他競爭對手,不利於公平競爭。
根據舉報,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調查,現場未發現標有最高級用語的廣告用語。後對當事人店長進行詢問調查,其承認當時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曾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的廣告,後來意識到最高級用語不是很恰當,便自行刪除了。
但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屬發佈“最高級”“最佳”等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最終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佈者。換句話説,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轉發了廣告,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台,即成為廣告的發佈者。
來源:工人日報微信公眾號
值班主任:戎海
值班總監:袁鋒
責任編輯:唐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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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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