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和公職人員一旦發生酒駕或醉駕,輕者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重者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且還將面臨黨紀政務處分。
酒後駕車根據不同的情節,給予不同的處理:
(1)審查中,黨員因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一般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不良影響則應視情況給予其相應處分。
(2)審查中,黨員因酒後醉駕,被人民法院判決給予拘役刑事處罰的,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因酒後醉駕,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處理,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審查中,黨員因酒後駕車造成不良影響,紀檢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根據證據和事實認定,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酒後駕車給予公職人員黨紀處分,還應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黨員酒駕,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紀檢機關需要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紀檢機關作出酒駕的認定,不以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為前提。
第二,黨員醉駕,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主刑的,應給予醉駕的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是公職人員的(不含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還應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政務開除。
第三,黨員醉駕,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醉駕黨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是公職人員的(不含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還應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四,黨員因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給予違紀黨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若需與政務處分銜接的,可給予政務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應區別於比酒駕更嚴重的醉駕,這也是黨紀處分量紀時平衡原則的具體運用。當然,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影響,則應視情況給予相應處分。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來源:清廉山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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