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對未成年犯罪人,特別是低齡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關了之,而是要認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攝影
周加海表示,要加強調查研究,強化對下指導。要嚴格、準確、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該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輕縱;同時,也要切實貫徹好限縮、審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當適用。必要時,要通過出台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等的認定標準,以及有關案件刑罰適用的具體尺度,確保法律準確、統一實施。
他表示,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熊孩子”“問題少年”的出現。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難,同時也更有價值和意義。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問題兒童往往出自問題家庭,人民法院要協同相關部門,督促有關家庭、家長依法履行監護、管教責任,對生活困難的兒童及時給予救助幫扶。”
周加海強調,學校是兒童的主要生活場所。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中小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設好法治教育課程,給有問題苗頭的兒童及時提供專業的心理疏導。網絡有害信息對兒童身心發育的傷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督促、支持相關部門強化監督,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他介紹,一段時期以來,未滿十四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殺人、傷害、強姦等惡性犯罪時有發生,引發全社會的高度關切。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更是將輿論關注推向頂峯。
為回應社會關切,經綜合考慮現階段我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情況、違法犯罪情況等因素,經反覆研究、審慎論證,立法機關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周加海還表示,這是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調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採取有效措施,從辦好案件和做好延伸兩個方面,準確執行好修改後《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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