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對破壞耕地“零容忍”

由 顓孫佳悦 發佈於 綜合

依法保護耕地,重要性不言而喻。“誰毀損,誰復墾”,這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的重要原則。

以我省發生的王某訴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土地行政處罰案為例--

王某與某縣某村某村民組簽訂荒廢塘租賃合同,約定租金2萬元,王某在租賃荒塘上合理開發,自主經營,開發時挖出的土先由村民組負責拉走墊村莊的道路,剩餘方可自主支配。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涉案荒塘處被破壞的耕地情況進行調查,王某認可其擴挖荒塘取土用於村裏修路和填平坑塘低窪地。後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王某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再後,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王某未經批准擅自挖塘取土931.4立方米,造成273平方米耕地遭到破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且拒不履行復墾義務,責令王某繳納土地復墾費2457元(造成273平方米耕地破壞按每平方米9元的標準繳納)。王某不服,向某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某縣政府對原處罰決定予以維持。王某仍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涉案荒塘被擴挖、耕地被破壞的事實存在,王某認可其擴挖涉案荒塘、未對被破壞的土地履行復墾義務。故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本案是當事人拒不履行復墾義務,受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本案中,王某因挖塘取土造成耕地破壞,依法應按有關規定負責復墾,否則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王某未在規定時間內復墾土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繳納土地復墾費,符合“誰毀損,誰復墾”的原則,從土地復墾角度體現了對耕地的嚴格保護。該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破壞耕地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對於提高人民羣眾對依法保護耕地重要性的認識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安徽日報 記者:李曉羣

編輯:張愉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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